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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对“现代化范式”的批(4)
www.110.com 2010-07-24 12:59

  一如我们所知,在中国现代化的进程中,应合着“进步”政策的意识形态化,中国社会科学知识,当然包括法律知识,为某种社会秩序及其制度类型添赋“正当性” 意义的进程亦日益加速。从较深的层面来看,这种进程的加速实是与中国论者引进西方各种理论的知识运动同时展开的:它不仅表现为中国论者是西方各种理论的追随者,而且还更意味着西方各种理论有关人类社会秩序及其制度的图景在中国学术场域中的正当性。正是在这个追随西方现代理论的过程中,有关人类社会秩序及其制度的知识丢失了我所谓的知识本应该具有的批判性力量,并且演化出了那种“正当性赋予”力量。

  显而易见,正是在这样一种通过“知识引进运动”而“建构”中国社会科学(包括法学)和研究中国问题的过程中,隐含于这些知识背后的各种有关人类社会秩序及其制度的西方现代理论和观念,经由“建构者”的我们,不仅为中国社会科学(包括法学)知识的生产和再生产,而且也为我们认识和选择某种社会秩序及其制度类型设定了相应的规定性——亦即我在前文里所说的“理想图景”。上述观点无疑是以这样一种认识为前设的,即西方现代理论和观念对中国社会科学(包括法学)的影响,并不是中国社会科学缺失自主性的惟一原因,因为众所周知,文化霸权的形成在当代并不是被动接受的结果,而是在“被动者”成为“主动者”之后才获得其实现之可能性的——亦即在学者与这种文化霸权进行“合谋”以后才导致这种结果的。因此我们可以说,正是作为“被动者”的中国论者向作为“主动者”的中国论者的转化,才致使西方现代理论和观念在中国社会科学场域中得到了很大程度的未经批判的“复制”。[18]对中国知识生产过程与“理想图景”间关系的这种认识,归根到底,具有这样一种底蕴,即我们不仅是中国社会科学(包括法学)的建构者,而且也是这种知识的被建构者。建构者与被建构者在我们身上的这种同一性,在很大程度上设定了我们在确立中国社会发展之“理想图景”方面的“路径依赖”品格。因此,我们可以说,经由“知识引进运动”而形成的这种社会科学知识(包括法学)决不像客观实证主义者所宣称的那样只是反映的或描述性的,也不只是技术管制性的,而更是建构性的和固化性的──这种知识通过各种制度化安排而渗透和嵌入了各种管制技术和人的身体之中,并成为我们型塑和建构中国社会秩序及其制度的当然“理想图景”,当然,由此形成的社会秩序及其制度反过来又不断强化着它所依凭的那种“理想图景”。

  3·2 “现代化范式”的批判??

  一如上文所述,“现代化范式”与西方论者所提出的各种现代化理论不尽相同,但是西方论者关于现代化的种种思考却构成了此一范式的思想渊源或知识支援。实际上,西方现代化思潮中的历史观(孔德和斯宾塞的思想)、典型观(Tonnies、涂尔干和韦伯等论者的思想)以及结构-功能观(帕森斯和列维等论者的思想),都是“现代化范式”的理论资源。从一般意义上讲,“现代化”这个概念所描述的乃是近三百多年来所发生的社会变化的一些实质性过程。当然,从一种文化史的视角来看,现代化的开端还可以追溯到15世纪末和16世纪初相继出现的文艺复兴、宗教改革和地理大发现。从工业化和民主化的角度来看,这一时期的西欧,其先进部分在政治和经济上处在绝对王权的统治之下,其后进部分则处在封建土地阶级的贵族统治之下,而正是这一原因,一些“现代化理论”的主要学派认为现代化的主要目标有两个:一是民主化,即从市民革命开始的脱离王权专制的政治变革;另一是工业化,即由产业革命开始的使用非生物动力资源和高效率工具的这种技术和经济的变革。因此,正如阿维内里所指出的, “现代化理论”所着眼的现代化,可以说是产生于西方的以18世纪为高峰的、从17世纪开始到19世纪结束的技术、经济、政治和社会等剧烈的整体社会变革。当然,“现代化”的这种实质过程乃是由许多论者提出的,他们中间有韦纳、阿普特、勒纳、布莱克、英克尔斯、本迪克斯、玛丽恩·列维、斯梅尔塞、艾森斯塔特、内特尔及其他一些论者。这些论者认为,“现代化”既是过程又是产物。同城市化、工业化、西方化、欧化相比,现代化既描述了一个更为复杂的过程,也意指一种具有特定社会形式的同样复杂的产物。这种所谓“现代化”的过程并不局限于社会现实的某个领域,而是包括社会生活的一切基本方面。[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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