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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律学方法论”(4)
www.110.com 2010-07-24 12:59

  当然,如果我们在最宽泛的意义上理解法律学方法论,即把它看做是有关法律思维的方法之学,那么,应该承认,有关法学研究的方法理论,其实也包含在这种法律学方法论的内涵之中。具体而言,有关法学研究的方法理论,其内涵其实包括两个粗略的部分:(1)有关学术研究的一般方法意义上的理论要素;(2)法学研究中所特有的方法意义上的理论要素[21].其中,前者涉及与其他学科所共有的原方法、方法论问题;后者则涉及法律思维的方法,尤其是在这种法学具有典型的法律学性格,即法教义学的性格的场合,其所涉及的方法,实际上就是一种具有教义学性格的法律思维的方法,为此也可纳入法律学方法论的内涵以及理论框架之中。据此可言,法学研究方法虽然不是法律学方法论关注的主要问题,但也不是它的弃儿,而是其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在消除“固有的误解”的同时,我们不应滑向另一个极端,将法学研究方法放逐于法律学方法论的理论框架之外。郑永流在《法学方法抑或法律方法?》一文中,提出了“法律方法—法学方法”对子,[22] 对于厘清国内法学界在相关概念上的混乱状况,不失为一贴良方,且二者分处法律实践、法学研究两个领域上,泾渭分明;然诚如该文所言,一旦涉及主要功能,就难以将二者完全分开。考虑到兼顾领域上的明晰可分并减少功能上的重合,笔者在法学方法论的三层论的基础上,统合法学研究方法,作了图1的“三分法”式的划分。

  图1:法律学方法论理论构成结构图

  (二)法律学方法论在学科体系中定位

  法学作为一门学科,有理论法学与实用法学之分,在实用法学的各部门法中有诸如民法学方法论、宪法学方法论等称谓,它们均可分别视为法律学方法论在各部门法的派生和运用,[23] 而法律学方法论本身作为理论法学的一部分,则基本上不存异议,我国学者大多也认为法理学-法哲学包含法学方法论。[24]

  至于法律学方法论在法理学-法哲学的学科理论体系中究竟处于什么位置,则有待明确。笔者认为,从国际学术界最大公约数意义上的理论状况来看,法哲学或法理学(Jurisprudence)主要包含以下三部分内容:

  (1)法的一般理论(Theory of Law):它是实定法秩序的框架内以实在法为对象所抽象出来的一般理论,其思维倾向的特征就是法的思考在实定法秩序框架内的强行中断。奥斯汀所开创的实证主义法理学的成就主要就体现在这个领域;

  (2)法的价值论(Theory about Law):这是传统法哲学的主要论域,早期以正义论为核心论题,中经法律实证主义盛行时代的式微阶段,现代又呈复兴,且在理论构成上有着扩散趋势,涉及权利保护、平等、功利、法的安定性等价值,但正义论仍为其中核。它超越了实在法的范畴,从外部进行考查,对实在法的内容和适用提供一种更为终极的指导和评价原理,具有外向的性格;

  (3)法律学方法论:它兼具了前两者的特色,同时从外部和内部两方面进行探究而形成的理论体系。毋需赘言,其中有关法律方法的理论具有内向性,而对法律方法的外向性哲学探究所形成的理论,则具有外向性。

  在此需指出的是,在这三部分中,法律学方法论实际上起到了一个媒介作用,法的一般理论可通过它有效地与价值论取得理论上的联络,既避免了价值绝对主义的霸权,又有利于克服多神主义的困绕。而作为法哲学的一个组成部分,如果不考虑其价值论部分,就根本无法研究法律学方法论。[25] 法理学-法哲学的基本立场,影响乃至决定着法律学方法论的基本立场。法律学方法论同样也反过来影响着法理学和法哲学,对法理学-法哲学的基本立场的质疑往往肇始于方法论上的反思。

  但这里也引出了另一个需要叙说的问题,即:法律学方法论应该如何面对价值立场。

  四、“法律学方法论”的哲学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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