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拉德布鲁赫,《制定法的不法和超制定法的法》,1946年,《拉德布鲁赫全集》第3卷,第83页,第89页。
[16] 联邦宪法法院裁判96,375;联邦宪法法院裁判85,248;联邦宪法法院裁判82,6,13.
[17] 基础性文献参见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注7),第144页及以下,第448页及以下,第529页以下。进一步参见拉伦茨/卡纳里斯,《法学方法论》,第3版,1995年,第60页,注131.
[18] 阿多迈特,《大学生法律理论》,第4版,1998年,第24及下页。
[19] 参见,阿多迈特,《大学生法律理论》,第4版,1998年,第13页;佩茨尼克,《法律论证的基础》,1983年,第142页。
[20] 阿列克西,《法律论证理论》,第3版,1996年,第362页。
[21] 详见诺伊曼,“法律逻辑”,载本书第298页及以下。
[22] 勒迪希,《法院认识方法的理论》,1973年,第3页。
[23] 阿列克西,《法律论证理论》,第3版,1996年,第273页及以下;科赫/吕斯曼,《法律论证理论》,1982年,第48页及以下。
[24] 见上文第299页,303页,312页。
[25] 见上文第312页及以下。
[26] 详见诺伊曼,《法律论证理论》,1986年,第34及下页。
[27] 总结性文献见,卡塔琳娜。 格雷芬。v. 施利芬,“修辞学和法学的阐述”,载《法律理论》第32期(2001年);另参见诺伊曼的阐述,《法律论证理论》,1986年,第54页及以下。
[28] 参见:S.P.马丁,“法不仅仅是纯粹的社会事实?英美法律理论的新趋势”,载《法律理论》第22期(1991年);关于“批判法律运动”,第527页及以下。
[29] 阿列克西,《法律论证理论》,第3版,1996年;《基本权理论》,第3版,1996年;《法,理性,商谈》,1995年。
[30] 进一步的说明参见诺伊曼,《法律论证理论》,1986年,第78页及以下。
[31] 进一步证明参见诺伊曼,《法律论证理论》,1986年,第78页及以下。
[32] 阿列克西,《法律论证理论》,第3版,1996年,第273页及以下。
[33] 诺伊曼,《法律论证理论》,1986年,第78页及以下。
[34] 基本性文献见吕特尔斯,《无限的解释——论国家社会主义时期私法秩序的变迁》,第5版,1997年。
【德】乌尔弗里德·诺伊曼【著】,郑永流 念春【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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