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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理性与人类正义(3)
www.110.com 2010-07-24 13:00



  总之,这便是斯通早年的生活环境。一九二五年,中学毕业后,斯通考得了一份奖学金,没有听从利兹大学著名数学家,也是犹太复国主义者的布罗德斯基(Selig Brodetsky)的劝告,偏选择入读牛津大学。当时,利兹的一般犹太家庭都送子弟入读利兹大学,以期在较短时期内获得一个职业资历,为毕业后的就业预做准备。而入读牛津剑桥,对犹太子弟来说,通常的前景乃是“以学术为业”,于谋生言,自非立杆见影。二十年代,整个西方国家对于犹太学生的入学比例均有或明或暗的限制。东欧各国明火执仗,相继颁行了限制犹太学生数的立法,即臭名昭著的numerus clausus.而且,越是名校,限制越严。即便在美国,迄至二次世界大战,许多大学亦都曾限制犹太学生人数。例如,一九二三年,当时的哈佛大学校长即曾作此动议,幸未通过。一九三一年,罗格斯(Rutgers)大学亦发生类似事件,引致社会性争执,犹太人上街。二十年代中期,整个牛津大学犹太裔学生约在四十名上下。在斯通注册的伊格斯特学院(Exeter),包括斯通在内,仅有两名犹太学生。如果说反犹行为在利兹是以针对整个犹太社区的方式表达出来的,那么,在牛津则含而不露地具体落在每个犹太学生身上。在阶级界限壁垒森严的牛津大学,学生多以其所属社会阶层、经济地位、身家背景和宗教,乃至口音而各归其所。各种学生俱乐部便以此作为入场卷。除了犹太学生协会,斯通未曾参加过任何一个俱乐部,或者说,限于经济能力与社会地位,不可能加入任何社团。而学院内的私人餐会(private dining club),更是明文禁止犹太学生入内的。凡此种种,皆积淀斯通心灵深处,深刻影响了其人格倾向与学术关注。社会平等与人类正义,人类的权利及其法律保护,构成斯通一生学术追寻的重要内容,非为无由。从青年时代起,斯通就是一名积极的犹太复国主义者,似亦于此可探蛛迹。而终其一生,斯通对母校并无好感,其因在此。八十年代初,斯通的妹妹玛丽。斯通(Miriam Stone)重游牛津,特地去看了一下斯通曾经就读的伊格斯特学院,并对他详述岁月沧桑,不料斯通回信责其多事,指此“朝圣”无聊,并谓自己在彼所度时光乃一生中“最为难受”的。事实上,斯通说他在牛津所遭遇到的乃是最为糟糕的英国式阶级制度、扭曲的价值理念、根深蒂固的反犹情绪和种族偏见。而后来之所以在美国一呆四年,并乐意再呆下去,便是因为美国的社会环境将他因“犹太人”这一种族标签所受到的压力减至“最低”。

  长话短说。斯通在牛津初修历史,后读法律,主要是国际法,一九二八年获法学院一等人文学士学位(Bachelor of Arts with First Class Honours)。一九三0年获三一学院二等民法学学士学位(BCL),因为是“二等”,据说他甚觉“尴尬”。同年,并获利兹大学法学硕士学位。一九三一年,获洛克菲勒资金支助,斯通来到哈佛大学,翌年即获法学博士学位(SJD)。一九三六年,二十八岁的斯通终于获颁牛津大学民法学博士学位(DCL)。当时,这一学位的获得者中鲜有四十岁以下的。在哈佛期间,斯通发表了四篇极有分量的论文,[5] 出版了两部专著,即《少数族裔权利的国际保障:国联议事规程的理论与实践》[6] 和《少数族裔权利的地区保障:对于上西里希亚少数民族问题的研究》。[7]发表的几篇论文,论域甚为广泛,行文流畅而谨严,展现了后来保持一生的文字风格。其中,一九三五年发表于《法律评论季刊》论述Maxwell v. Director of Public Prosecutions案一文,至今仍是普通法学界的经典文献。出道伊始,可谓身手矫健。

  自一九三四年起,斯通先后执教于哈佛大学和Fletcher大学法学院。在哈佛期间,斯通对当时风樯阵马、劫掠人心的庞德教授的法哲学情有独钟,个人关系亦甚融洽,而被视作庞德阵营中的一员(a member of the Pound camp),所谓的Pound man.此语若带恶意,可译为“庞德的党羽”或“庞德的爪牙”。可能正因此一伏笔,二十年后哈特教授在“1945-1952年的英国法律哲学与法理学”[8]一文中纯粹出于褒义,称赞斯通将社会法学介绍给“英国”法学同仁,使用了“终于,英国的法学界有了自己的庞德”的措辞,斯通却深以为忤。[9]吾友于此须留意,当哈特说“英国”(Britain)时,某些时候,乃是包括澳洲在内的。庚子年间,八国联军打进北京城杀人放火,这“英”军中便包括了澳洲大兵。论“国”数,岂止八个。堪培拉的战争纪念馆阵亡将士墙册上赫然列有“拳乱”中死于北京的六名士兵的姓名,永享其族后人香火。我作为祖先被打的国族的后人,每次来此,面壁思古,心里便如打翻了五味瓶。殖民宗主国即便运祚衰敝,如日落西山,但若平章世事,一时转不过弯,仍喜放诸四海,却不考虑别人家的感受,接受还是不接受。倘若风光依然,更易出言不逊。十八年前,以研究中国法制史名世的兹贺秀三来华讲学,列数东洋帝国时代中国法制史研究学人,便将台湾戴炎辉列出,并在指明其为“台湾人”后括谓:“他当然是日本国籍”,实较西洋更赖。[10] 话题收回来,事实上,一九三六年庞德就曾公开“放风”斯通可接替他在法学院的“卡特法理学讲席”(Carter Chair of Jurisprudence),而不少人亦已私下揣猜,嘈嘈切切。据说,有些朋友为此造势,摇唇鼓舌;斯通本人不识时务,似亦跃跃欲试,传闻甚至展开地下运作。但正如事后诸葛亮们所言,这一切使得事与愿违,帮倒忙而已。该年十二月,庞德甫离稳坐二十年的法学院院长宝座,与庞德长期不和的费理克斯。法兰克夫特(Felix Frankfurter)教授接任,便打发斯通滚蛋。此公后来转任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堪为杰出法学家,当年在致爱尔兰女王大学副校长的一封信中曾袒陈心迹:“除却鄙人对于斯通确无好感这一点,吾并以为彼乃一介过于自信自大的家伙。”[11]的确,身为犹太人,得一个饭碗已属不易,居然不满现状,不被视为僭越才怪呢!若以今证昔,指东打西,但看今日我华裔学人在欧美找生活的种种,此事便多了许多旁证。据说法兰克夫特也是犹太裔,其家族居美已若干代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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