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哲学的基本问题[上](9)
www.110.com 2010-07-24 13:00
权利是与义务相对应的,若无相应的义务,便谈不上享有权利。霍菲尔德还找出了同以上四类享有权利的情形相对应的承担义务的四种情形。①与“要求”相对应的义务是“职责”(duty)。如发放养老金的机构担负回应“要求”养老金的职责;司法机构担负受理“要求”的职责。如果无人担负这类职责,提出“要求”的权利就不存在。②与“自由”的权利相对应的义务是“无权利(no-rights)。如一个人享有蓄胡须的自由权利,其他人就无权干涉他蓄胡须。③与”权力“的权利相对应的义务是”责分“(liability)。如证人作为公民有”责分“回答警察的提问。如果否认这种”责分“的存在,就否认了”权力“的权利。④与”豁免“的权利相对应的义务是”无权能“(disability),如国家军事机构无权迫使某类宗教人士服兵役;司法机关无权追究议员在议会里的发言。霍氏归纳的以上四类关系可表示如下:
权利 义务??
要求——职责??
自由——无权??
权力——责分??
豁免——无权??
霍菲尔德在描述享有权利的四种情形即要求、权力、自由及豁免时,还描述了与这四种情形“相反”的四种情形。与“要求”权利相反的是“无权利”(no-rights),如退休老人有权利要求政府有关机构发放老年抚恤金,但如果一个人不是退休老人,他就不具备这样的权利资格,算作“无权利”。与“权力”、“权利”相反的是“无权能”(disability),如你不是警察,就没有权利迫使证人回答提问。与“自由”权利相反的是“职责”(duty)。如一个公民可能有蓄胡须的自由,但一个士兵就不享有这样的自由权利,因为按照军规,他作为士兵负有每天刮脸的义务,这是“职责”的要求。与“豁免”权利相反的是“责分”,也就是说,如果你负有的某种责任或义务是不可推脱的,你就不享有免除它们的权利。如议员在议会内发言可以不承担不得诽谤的责分,这是作为公民的“责分”。这类关系可表示如下:
正 反
要求权——无权利
权力权——无权能
自由权——职责
豁免权——责分
霍氏权利分析的意义,不仅限于学术的旨趣。倘若根据他的分析来讨论现实的立法和法律关系,恐怕会给立法技术和社会分析带来巨大的冲击。对司法审判和律师思维,也会有重大影响。最近几十年来,人们似乎才开始严肃思考这样的问题。在这种思考的过程中,对霍菲尔德的理论也有了进一步的解读和评论。在《权利理论》一书里,沃德伦是这样解读霍菲尔德的四对概念的:
(1)它可以表示“P(对特定的人Q或者对所有的人)不承担不去做X的义务。”这种关系有时被说成是一种赤裸裸的自由(bare liberty),尽管霍菲尔德使用了“特权”(privilege)这个词。“特权”这个词大概指一种通常用来表示P的特殊地位的观念,这种特殊地位与排除一般适用的义务相关,例如“一名警察享有在宵禁后外出的权利”。[32]也有人认为,霍布斯的自然权利(“每一个人对每一事物享有权利”)就是霍菲尔德所说的特权。沃德伦认为,霍布斯触及到的是一个有些不同但更强烈的观念,这就是,P做X是完全理性的,而且,他不可能在这方面招致批评。[33]
(2)P做X的权利,可以表示Q(或每个人)负有让P做X的义务。此种义务的存在给P某种对Q的要求,这第二类关系常常被说成是要求权。当然,“让P做X”不是一个严格的句式,要求权可能会涉及到从不妨碍P的行为的纯粹的消极义务到去为使P做X成为可能之行为的积极要求的一切事情。因此,要求权的类别包括对积极帮助的权利和对消极自由的权利。此外,法律哲学家们还思考过区分对人的要求权和对物的要求权的必要性。一项对人权是与一项尤其对签约人来讲必须履行的义务相关的,这类相关性的最为人熟知的例子,是出自契约的权利义务关系。另一方面,对物的要求权则是与在原则上对每个人来讲都必须履行的义务相关。我对这台打字机所享有的某些财产权即属此类:每个人都承担非经我许可不得使用这台打字机的义务。这个例子给我们进一步的提示:某些对物权可以出自特定的偶然性交互行为(如我购买打字机的行为),而另一些对物权,如其所虚拟的那样,则被看作是起始性的(如对未经正当程序不受监禁的要求权)。[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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