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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立法的公众参与(4)
www.110.com 2010-07-24 13:0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该法律草案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组织法律专家起草的。经过征求各级法院、检察院、地方、部门和法律专家的意见,于1988年11月提请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这次会议决定,将草案全文公布,在全国范围内征求意见。共收到法院、检察院、地方、部门的意见130多份,公民直接寄来的意见300多份。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联合召开四次座谈会,并召开了有法院、检察院、地方、部门和法律专家80多人参加的专门会议,对草案诸条进行了讨论修改。经1989年2月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再次审议,决定提请七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审议。1989年4月经七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8年4月29日李鹏委员长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指出,土地管理法修订草案,是一个关系农业基础地位,关系9亿农民的切身利益,关系中华民族子孙后代的重要法律草案(21)。因此,这次会议决定将这个法律草案予以公布,在全国范围内征求意见,并于6月1日前,将各地意见汇总。在一个半月的时间里,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全部反馈了意见,47个中央有关部门提出了意见或建议,全国人大法工委收到人民来信611封(22)。《法制日报》为此专门刊登了3次讨论意见和建议,在6月26日举行的第三次会议上,鉴于土地管理法的修订,涉及面广,意义重大,决定待进一步修改后,再提交以后的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23)。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1998年6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的通知》,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是一部关系9亿农民基层民主制度建设的重要法律草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全文公布该草案,广泛征求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再提请以后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该通知指出,特别注意征求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群众的意见。该通知规定,由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联合召开座谈会,征求各有关部门、法律专家和各方面人士的意见;各界人士可以将意见寄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人大常委会,也可以将意见直接寄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该通知要求:“请中央和省级报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组织刊播讨论《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的文章,并报道讨论情况和意见”(24)。

  综上所述,中国立法采取全民讨论这种形式的特点是:第一,从内容看,该立法草案事关全国人民的切身利益,有重大影响(25);第二,从程序看,全民讨论的立法草案,往往首先由法律起草机关拟订法律草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公布法律草案,在全国范围内征求意见,然后法律起草部门再根据这些意见对法律草案加以修改,最后提交立法部门讨论通过;第三,征求意见的方式,主要包括两种:一是,自上而下,即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门委员会或国务院有关法律草案起草部门召开由有关部门及法律专家参加的座谈会,同时利用从中央到地方的组织系统召开类似的座谈会,征求各地的意见和建议;二是,自下而上,群众可以直接将对法律草案的意见寄给有关部门。

  四、公众参与立法的制度化、法律化

  公众参与立法是立法发扬人民民主的过程。为了保证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这是中国人民通过“文化大革命”的惨痛经历所得出的最宝贵的经验教训。因此,如何使公众参与立法制度化、法律化,在某种意义上是使公众参与不徒于形式,保证立法民主化的关键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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