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法官的弹劾与司法的公正(3)
www.110.com 2010-07-24 13:00
必须明确,司法改革不是司法机关的自我改革,而是我国整个宪政体制改革的一个组成部分。这就需要:第一,由有权机关制定改革措施;第二,司法制度与其他制度不可冲突;第三,重大制度性改革必须从宪法层面进行。所以,司法改革的权力应统一行使。在现行宪法所确立的体制框架内,不应允许有超越这一体制外的力量决定司法改革的方向。司法机关是依法治国的最终确认者与维护者。科学设置、独立司法、规范运行的司法体制是司法机关恰当行使司法权的保障。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的是为了实现宪法为司法机关所确立的功能,司法机关的权力框架是宪法确立的,所以司法机关自己推出的改革措施应有一定的界限,只能是对司法过程中的具体程序进行改革。在涉及到司法机关组织的权力配置方面,司法机关不能关起门来恣意为之。
另一方面,宪法的最高性必须得到承认,宪法权威必须得到尊重。司法体制作为我国整体宪政体制的组成部分,是现行宪法所确认的。任何对司法体制的改革都不能超越宪法的规定来进行。从宪政体制和司法权的关系看,根据社会需要对司法体制进行的改革,应从现行的宪法框架内加以考虑,使司法权在现有的体制内发挥应有的功能。不能以“合理性”为由,而不顾合宪性判断,况且有的改革措施本身的合理性也不是没有疑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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