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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自然法的精神(2)
www.110.com 2010-07-24 13:00



  自然法精神对我国法律建设影响

  亚里斯多德认为法治最基本含义有两层:一是良法之治。二是良法得到普遍遵守。如前所述自然法的精神主要是公平、理性、人权,这三种精神对我国的法治建设,对立法,执法,守法等方面产生深刻的影响。良法之治是法治前题,从立法的角度看,我国法律制定必须体现良法之治,多数人利益和少数人的利益都应得到合理的保护。从立法制定的内容来看,它必须对多数人利益,少数人利益都做到公平保护,每一个人都给他所应得的,合理兼顾每一个人的利益。在我国马路立法方面,不仅要兼顾通行权,更要尊重生命权,“撞了白撞”的法律,有违反良法之治精神,同时也有失公平,对“撞了白撞”之类恶法应通过法律的立、改、废加以整饬。从立法的主体上看,必须充分代表民意,虽然在市民社会不可能每一个市民都亲自参加立法,但立法的代表应具有充分的代表性,应有不同职业、文化、宗教背景的代表参加立法。每一个民众的声音都应在立法会上听到,在立法中应充分尊重人权,立法要反映民众的呼声,“民欲立则立之,民欲否则去之,下令如流水走下,令顺民心”⑥。同时立法应体现理性精神,兼顾人与自然的和谐,法律不是立法者的专横和武断,也不是他的一时姿意妄想。法律应是立法者与守法者共同遵守的永恒的反映自然理性与人工理性的规则。立法者对所立之法应是在理性基础,抛弃个人情感,对客观现实一种反映和描述,所立之法必须反映自然规则、社会规则、人与自然共同规则。特别应为政治家在和平气氛中解决争端提供一种机制,以此避免强权者的姿意而导致社会无序。

  从司法层面看:公平是司法第一要义,法律生命尽在于公平,司法者在司法过程必须确保当事人的双方的权利得到同等保护,对双方当事人不因其民族、宗教、相貌而产生偏见,给双方当事人提供同等的辩护机会,在裁判时要兼顾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在法无明文规定时,应根据自然法的基本精神,裁判时兼顾法律、天理、人情,根据衡平的基本原则去裁判案件,裁判案件时,法官必须做到“不以物喜,不以己悲”以公平正义为唯一准星,以理性的方法在当事人之间合理地分配正义,法官应以人工理性与自然理性完善结合的方式使当事人得其所得失其所失,不因情枉法,不因权屈法,不因言废法,使裁判的结果做到“直在其中”,体现自然法的公平精神、理性精神,在司法过程中,司法者必须以人为本,保障人权,在实体方面和程序方面尊重人性,保障人权,使人享有人的尊严,反对酷刑和丑陋刑,对非法证据,毒树之果要一律排除,尽管非法证据也具有证据的某些属性,但因具取得方法是有违人道,没有尊重人的尊严,应予以排除。司法的目的、过程、手段都应是为实现人权服务的,而不应有害人权,如果三者当中有一者是违反人权,那么这种司法也就是一种适用恶法的司法。在司法过程中当人定法与自然法产生矛盾和冲突时,应坚持自然法是法上之法,是永恒法,人定法只是参照自然法的精神制定一种规则,它的良善程度只能接近自然法,而不会等于或超越自然法,人定法是自然法的下位法,下位法与上位法产生冲突时应服从上位法。所以法官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如果发现所适用的法律有违公平、理性、人权、有权拒绝适用,法官可以自由地参照自然法精神去裁判案件。

  从守法的角度看,如果国家所制定的法律是恶法,人们就有权不予遵守,因为“恶法非法”,因其违背自然理性,使其失去存在正当性的根据,从自然法的观点看:“恶法非法”,人们不遵守恶法,也就不是违法。西塞罗认为:完全非正义的法律不具有法律性质⑦。法治的前题是良法之治,良法已对人们的权利给予充分的重视和保护,所以人们尊重法律也就是尊重自己的权利,人们不遵守法律也就是不尊重自己的权利,因为在自然状态下,每个人的权利都是平等,人们只有在相互尊重对方权利的基础上,才能实现自己权利、保障自己权利。要实现这一步就要求人们普遍守法,从守法的对象上看,没有任何例外,无论是掌权者还是非掌权者都应遵守法律,从守法涉及的范围上看,人们无论是工作还是生活都必须守法,守法能为人们的生活创造一种和谐的秩序,而和谐秩序是自然界一种基本规律和要求,和谐的秩序为人们人能力的发展,财富的积累提供了公平竞争的机会,现代社会的平等主要是发展机会上的平等,和谐的秩序正是渗透了自然法中的公平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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