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的变迁
www.110.com 2010-07-24 13:00
在我国,司法是什么?司法权是什么?司法机关又包括哪些机关?它们的含义有没有变化?是什么原因或条件引起了这些变化?人们如何来看待和言说司法机关的地位和性质?日常生活中还有什么词汇来言说有关“司法”的事物?
1949年以后颁布的几部宪法中都没有司法权和司法机关的概念,而是具体使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在人民法院组织法中也没有“司法权”一词。法律界、学术界和日常生活中在“司法(机关)”、“人民司法”、“司法工作”这样的概念以外,还经常使用“政法”(政法机关、政法部门、政法工作等等)、“公检法”、“三机关”,甚至后面这些词的使用频率更高。“政法”、“公检法”当仁不让地成为当代中国司法的关键词,甚至可以成为中国政治的关键词。那么“政法部门”都包括那些部门?“公检法三机关”之间的关系如何?人们是如何看待和言说三机关的关系的?半个世纪的司法话语中,三机关的关系有没有发生变化?
司法的含义在不同的语境下有不同的所指,甚至在同一篇文章里也有不同的内涵。更重要的是,从1949年到现在,司法(权)一词经历了一次悄无声息的变迁:这种变迁潜伏在表面上同样的司法话语中,需要我们穿越词语的表层和历史的迷雾来细细分辨;它如同一条地下河流,只是在最近刚浮出地面,并寻找着更久远的历史回声。我将从法律文本、法学研究以及日常话语中考察司法、司法权、司法机关、三机关等概念、含义和用法,并通过“司法”概念的变迁来观照半个世纪以来我国社会、政治和意识形态的发展轨迹,或者说,通过社会政治的演变来理解“司法”的变迁。
一、 司法与政法
1949年到1970年代末期以前大陆出版的法律辞书极少,[1]我仅见到《辞海(政治法律分册)》收录了“司法权”一词:“司法权:资本主义国家标榜的‘三权分立’中监督守法和执行审判的国家权力。形式上规定司法权由法院行使,不受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干涉,以标榜‘司法独立’和‘公平’。”[2]在这个词条下面,只字没有提到社会主义中国的“司法权”的含义。也就是说,这个词属于西方资产阶级,是“三权分立”语境下的专用词汇,承认这个概念似乎有默认“三权分立” 之合法性的意向;而和这个概念划清界限,等于和资产阶级右派分子划清界限,等于和三权分立思想毒害的不妥协的决裂。因此,我们有“司法工作”、有“司法机关”、有“司法人员”,但是没有“司法权”,-“司法权”天生就和三权分立联系在一起,“志士不饮盗泉之水”,名分可不是一个小事情。甚至“司法机关”这个词也会让人不舒服,在1980年代还有人建议不再使用这个名称,理由包括三个-宪法和法律都没有这个提法、定义不一,而且
“司法机关”这一词容易混淆两种不同的国家制度。‘司法机关’这一提法是资产阶级革命后的产物。……目前一些资产阶级国家的宪法中仍采用‘司法机关’的提法。社会主义国家彻底摈弃了资产阶级‘三权分立的国家制度’,建立了议行合一的制度。[3]
因为宪法和法律上没有司法权的概念,运用“司法”概念时也要谨慎:
简单地将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统称为司法机关,不但掩盖了二者之间的监督制约机制,而且很容易形成这样一种误解,即我国的国家权力中有一项单独的“司法权”设置,只不过这项权力由两个机关行使而已,这就势必陷入“三权分立”论的窠臼,在理论上导致双重矛盾。 [4]
在1949年2月发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显示了与旧法律和旧司法决裂的态度,从1952年到1953年为期9个月的司法改革运动中,对旧司法人员和旧司法作风进行了整顿清理,对旧法观点进行了批判。在1957年的反右斗争中,“审判独立”、“司法独立”、“三权分立” 均被视为资产阶级右派观点,受到了无情的和持久的批判。这对“司法”的含义起到了重大的影响;对“司法权”的上述解释就是以此为背景。
1949年以后颁布的几部宪法中都没有司法权和司法机关的概念,而是具体使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在人民法院组织法中也没有“司法权”一词。法律界、学术界和日常生活中在“司法(机关)”、“人民司法”、“司法工作”这样的概念以外,还经常使用“政法”(政法机关、政法部门、政法工作等等)、“公检法”、“三机关”,甚至后面这些词的使用频率更高。“政法”、“公检法”当仁不让地成为当代中国司法的关键词,甚至可以成为中国政治的关键词。那么“政法部门”都包括那些部门?“公检法三机关”之间的关系如何?人们是如何看待和言说三机关的关系的?半个世纪的司法话语中,三机关的关系有没有发生变化?
司法的含义在不同的语境下有不同的所指,甚至在同一篇文章里也有不同的内涵。更重要的是,从1949年到现在,司法(权)一词经历了一次悄无声息的变迁:这种变迁潜伏在表面上同样的司法话语中,需要我们穿越词语的表层和历史的迷雾来细细分辨;它如同一条地下河流,只是在最近刚浮出地面,并寻找着更久远的历史回声。我将从法律文本、法学研究以及日常话语中考察司法、司法权、司法机关、三机关等概念、含义和用法,并通过“司法”概念的变迁来观照半个世纪以来我国社会、政治和意识形态的发展轨迹,或者说,通过社会政治的演变来理解“司法”的变迁。
一、 司法与政法
1949年到1970年代末期以前大陆出版的法律辞书极少,[1]我仅见到《辞海(政治法律分册)》收录了“司法权”一词:“司法权:资本主义国家标榜的‘三权分立’中监督守法和执行审判的国家权力。形式上规定司法权由法院行使,不受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干涉,以标榜‘司法独立’和‘公平’。”[2]在这个词条下面,只字没有提到社会主义中国的“司法权”的含义。也就是说,这个词属于西方资产阶级,是“三权分立”语境下的专用词汇,承认这个概念似乎有默认“三权分立” 之合法性的意向;而和这个概念划清界限,等于和资产阶级右派分子划清界限,等于和三权分立思想毒害的不妥协的决裂。因此,我们有“司法工作”、有“司法机关”、有“司法人员”,但是没有“司法权”,-“司法权”天生就和三权分立联系在一起,“志士不饮盗泉之水”,名分可不是一个小事情。甚至“司法机关”这个词也会让人不舒服,在1980年代还有人建议不再使用这个名称,理由包括三个-宪法和法律都没有这个提法、定义不一,而且
“司法机关”这一词容易混淆两种不同的国家制度。‘司法机关’这一提法是资产阶级革命后的产物。……目前一些资产阶级国家的宪法中仍采用‘司法机关’的提法。社会主义国家彻底摈弃了资产阶级‘三权分立的国家制度’,建立了议行合一的制度。[3]
因为宪法和法律上没有司法权的概念,运用“司法”概念时也要谨慎:
简单地将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统称为司法机关,不但掩盖了二者之间的监督制约机制,而且很容易形成这样一种误解,即我国的国家权力中有一项单独的“司法权”设置,只不过这项权力由两个机关行使而已,这就势必陷入“三权分立”论的窠臼,在理论上导致双重矛盾。 [4]
在1949年2月发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显示了与旧法律和旧司法决裂的态度,从1952年到1953年为期9个月的司法改革运动中,对旧司法人员和旧司法作风进行了整顿清理,对旧法观点进行了批判。在1957年的反右斗争中,“审判独立”、“司法独立”、“三权分立” 均被视为资产阶级右派观点,受到了无情的和持久的批判。这对“司法”的含义起到了重大的影响;对“司法权”的上述解释就是以此为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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