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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的变迁(15)
www.110.com 2010-07-24 13:00



  有学者认为, “有关司法语义上的多重状态,一方面表明了我们对司法在政治系统中的结构性地位或本质缺乏认识,另一方面是由于司法(judicatory)作为一个外来词在中国社会使用过程中的变异所引起的,由于中国政治未发展成司法分权的状态,我们的理论在反对分权的过程中,使司法失去了它最初的宪政意义。”[125] 对外来词的接受过程,就是不断把自身现实融进这个词语的再阐释过程。“在‘司法’名下,法院与‘公、检、司、监’无异, 只存在和‘公、检、司、监’同一的从而也被相同对待的法院。于是,在‘司法’这一词语本身及其定义的生产、传播和接受的过程中,似乎一切都早已注定。”[126]不过,司法实践和司法体制今天仍在变化之中(变化社会中的人们才会有历史感),司法的含义也正在发生深刻的剧烈的变动。概念不会使社会现实处于静止状态;概念本身也在流变之中。我们正处在变动的洪流之中:在其中试图总结变化的规律,是一件困难的事,更是一件冒险的事。

  “司法”的概念限制了我们对社会经验的意识和理解。如果在意识和无意识层面上,“司法”都等同于“公检法”的话,那么一种独立的、中立的、消极的“司法”就不能被我们认识到,从而不能参与到社会运作模式的变动过程中来。一旦新的司法概念获得了更多的认同,那么这个概念本身对于社会改革的索引能力就是不能忽略的。

  我们已经看到了太多的“司法”概念,看到了它的发展轨迹,也大致可以预见它的未来。把目光再往回追溯,也许是富有意味的:

  “司法权:(一)狭义的,民事和刑事诉讼案件的审判权,与法院审判权同其意义。(二)广义的,五权分立之一权或三权分立之一权。”[127](1932年)

  “司法机关:国家行使其司法权之机关,曰司法机关。所谓法院是也。”[128] (1935年)

  新的“司法”概念也许只是被唤醒了的更早的历史记忆。1980年代尤其是1990年代以后,法律不像以前那样仅仅是政治的奴仆,“公检法”也逐渐有了独立地位,但是作为严格意义上的司法机关-法院,尚未从政法系统中分离出来;司法权也远远没有得到应有的独立与中立地位。一方面是政法委、法院参与中心工作、严打、法院的行政化,另一方面是司法的本质规律、司法至上、司法独立、法院中心论;一方面是司法不公、司法腐败的抱怨,另一方面是基于不同理念与不同利益的不同的司法改革措施;都生产了各自不同的大量的司法话语。不同的“司法”话语同时存在,相互竞争:这既是利益之争、权力之争,也是对立的知识的角逐。[129] “巨大的复杂的战斗,不是在认识和无知之间,而是一些知识对另一些知识的战斗-知识通过自身的形态,通过相互敌对的掌握者和通过它们内在权力的后果相互对立。”[130]对“司法”知识的生产同时就是权力关系的生产;而“司法”知识的生产也无时不刻处在复杂的权力关系之中。进而言之, “司法”的变迁,既是知识的积累、话语的争夺,又是权力关系的挣扎、渗透、流变和不曾停息的明争暗斗。

  对“司法” 的梳理是科学史还是谱系学?“科学史主要置于一个大致是认知-真理的轴上,或至少从认知结构到真理要求的轴上。与科学史相反,知识谱系学置于另一条轴上,话语-权力的轴,……或者说是权力的话语-冲突活动的轴。”[131]而我的研究显然主要是知识谱系学的,但又绝不能说没有“认知-真理”的因素在里面。虽然话语与体制的合法性不能分割开来,但是一个给定的体制又对人们的认知结构不无影响。对司法的学术研究,如果仅仅看成对政治合法性的再生产,或者对权力-反权力的表述,那也是不恰当的。(当然,这并不是说作者/话语主体一定能意识到自己身处权力之网络中。)而实际上,可以大致地把关于司法权的不同表述放在认知-真理之轴的不同位置上。(当然,这也不意味着忽视以真理之名掩盖权力关系的可能性。)司法话语和司法知识不能截然划等号,这涉及到知识生产体制和知识分子的身份/管理体制这样一个知识社会学问题,我将另文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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