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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与“依”——微言大义抑或文字游戏?
www.110.com 2010-07-24 13:00

  前依法治国时代,曾存在“以法治国”的提法,而最后在中共十五大政治报告和1999年宪法修正案中选定了“依法治国”的提法“,对此,有些学者提供了一种解释,那就是”以法治国“提法意味着”法律工具主义“,而”依法治国“提法则宣示了”法治之觉醒“。此论从何说起?很简单,他们仅仅是从字义的角度来分析的。

  “以”者,用也,拿也。《新华字典》对“以”字的解释首先就是:“用,拿,把,将”。(《新华字典》[1987年重排本],商务印书馆1987年第1版,第531页)“以法治国”就是“用法律来治国”、“拿法律来治国”的意思。而为人之用者,被人所拿者,工具也。故而得出“把法律作为治国之工具”的法律工具主义结论也就是水到渠成的事情了。而“依法治国”的提法不同,“依”之义为依靠、按照。此义虽然推演不出“法律目的主义”的结论,但其含义也绝非是把法律作为工具之“用”,法律在“依法治国”的语境下,大概也能混个“体”之名吧。

  在此,笔者特举出两位认为“以法治国”的提法体现了法律工具主义的代表人物,一位是本土人士万鄂湘同志,一位是海外人士周天玮先生。(万鄂湘同志是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周天玮先生是华裔,美国律师,中国经略(China at Par)总裁兼执行长,美国加州大学法学博士,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兼职教授。)下面请允许我引述他们的意见:

  万鄂湘同志曾在最高法院的一场讲座中指出:“‘依法治国’而不是‘以法治国’,‘依’和‘以’的区别是决定性的。‘以法治国’只是把法律当工具,需要时用之,不需要时弃之;‘依法治国’才是将法律作为辨别一切是非曲直的最终原则和标准,任何人、任何时候都不能降低法治权威和法律尊严”。(万鄂湘:《入世与我国的司法改革——最高人民法院入世及WTO规则系列讲座之五》,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编:《入世与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第1版,第113页)

  周天玮先生在其代表作中写道:“法制可以是用‘法’来控‘制’以达到治国目的(rule by law)的简称,也就是‘缘法而治’和‘以法治国’的意思。在这个概念之下,法律主要是一种治国工具,而不是目的。”(周天玮:《法治理想国——苏格拉底与孟子的虚拟对话》,商务印书馆1999年第1版,第78页)

  看来,中共十五大政治报告和1999年修改后的宪法文本中采用“依法治国”的提法,顺应了历史潮流,体现了进步、文明的现代法律观。

  但是,在我目前所接触到的资料里面,也有位大力倡导法治、民主与人权的张宗厚先生表达过对“依法治国”提法为次优的看法。(张宗厚先生曾任《中国法制报》评论部主任,现任北京东方鼎电子有限公司董事长,清华大学数据研究中心专家指导委员会委员,兼职教授。)他曾谈到:“我认为,用‘以法治国’比‘依法治国’要好。因为从字义学上分析,以法治国是说用法制治理国家,依法治国是指照法律治理国家,前一种涵盖的内容比后一种广泛而深刻。有人主张用后一种提法,大概是考虑到‘党大还是法大’这个问题。”(郭道晖、李步云、郝铁川主编:《中国当代法学争鸣实录》,湖南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1版,第243页)张先生猜测,对采取“依法治国”提法的原因是顾忌“党大还是法大”,笔者认为这并不成立。因为1982年中共十二大政治报告和十二大通过的党章里面就已明确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在中共十二大精神指导下的1982年宪法也明确规定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这至少表明已经在本本上肯定了“法大于党”,“党大还是法大”在理论上已不成为问题了。

  有趣的是,张先生也说自己是从字义学的角度进行分析的,而且他对“以法治国”的含义的表述(“用法制治理国家”)跟他的反对者是一致的,可是最后却滑稽的得出了与反对者截然相反的结论。其实,《新华字典》对“以”字的解释除了前引的第(1)义项之外,还有紧接着的第(2)义项:“依,顺,按照”。若采此第(2)义项,“以法治国”不就跟“依法治国”没什么两样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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