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与“依”——微言大义抑或文字游戏?(2)
www.110.com 2010-07-24 13:00
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在笔者看来,却都着有大毛病。张先生认为“以法治国”提法的好处是它涵盖的内容比“依法治国”广泛而深刻。可是笔者冥思苦想,也不知道这更加“广泛而深刻”的内容到底是什么。但那些认为用“以”字就体现了法律工具主义的论调的学者们又如何解释“以德治国”的提法呢?这里的“以”字,是否体现了一种“道德工具主义”呢?“实行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是否就意味着在治国方略的问题上,法律(法治)是本体、是目的,而道德(德治)是手段、是工具呢,是否就表达了“法律为体,道德为用”的新治国方略呢?倘若真能如此诠释领导者的意思(或者认为领导者本来就是这个意思),那也就不会在学界有那么多对此持保留态度甚至完全反对的意见了。而在笔者看来,之所以在提出“依法治国”后不久又提出“以德治国”,主要体现了领导人对“徒法不足以自行”、“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民)有耻且格”这样的中国主流传统文化的治国思想的某种现代认同和批判性继承。
有人能从“以”与“依”之字义不同而读出采用“依法治国”提法所体现的发展与进步,另有人也能以此同一分析角度而猜测没有采用“以法治国”提法所透露的保守与妥协。不同的人皆从字义学角度而对“以法治国”和“依法治国”两种提法作出了相反的优劣评判。这究竟是在显示沧桑巨变之微言大义,抑或仅仅是一场无关宏旨的文字游戏而已?不过,有一点却是可以肯定的:“rule by law(以法治国)”也好,“rule according to law(依法治国)”也罢,都与“rule of law(法治)”的含义相差甚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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