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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的法律框架与其他制度性安排的冲突与融合(2)
www.110.com 2010-07-26 11:31

    关于WTO关于金融服务规则的特点。与会的专家、学者认为,目前在WTO体系内并没有实现全球金融服务的全面自由化,《金融服务协议》所反映的仅是成员方现有的金融服务自由化的程度。有专家还指出,即便如此,金融自由化的其他方面的法律要求,如关于监管的法律体系、关于构建国内金融市场充分经营、充分竞争的法律体系等在WTO有关金融服务的规则中并未显见。

    关于WTO谈判新议题与金融自由化。与会的专家、学者认为,在 WTO新一轮谈判正在进行中,新一轮谈判涉及的议题众多,农产品与非农产品、服务贸易、知识产权、WTO规则的实施、争端解决、贸易便利化、政府采购透明度、竞争政策以及贸易与环境、贸易与投资等问题。这些新议题如果谈判成功,将不仅使得WTO的法律体系更加完善,更有利于WTO宗旨的实现,而且也将扩大 WTO的管辖范围。然而,与会的专家、学者们也注意到,在新一轮的谈判中并未继续就金融服务自由问题进一步讨论,金融服务仍将遵循逐步自由化的原则,不仅如此,新一轮谈判中也未就金融自由化的其他方面的问题,如关于金融监管等问题,进行讨论。由此可见,全面规范金融自由化并非是WTO的目标。

    对于WTO体系与金融自由化的法律规制。与会的专家、学者们都认为,WTO法律体系中关于金融服务的规则对金融自由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从法律上为金融自由化奠定了基础,金融服务的开放程度越高,则金融自由化的程度越高,而且随着各国开放金融服务市场,必然要求其在国内建立起充分经营、完全竞争的金融市场运行机制,从而有利于金融市场运行法律的完善。金融开放了,国内建立起了充分竞争的金融运行机制,则必然要重新探讨和研究新的关于金融监管的法律体系,包括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的相关法律体系。可以说,WTO关于金融服务以开放、自由化为主导的规则体系推动了金融自由化法律框架的构建,随着金融服务自由化的程度提高,关于金融自由化的法律体系也将构建得更加完善。

    二、关于GATT/WTO体系下自由贸易与环境保护的法律关系

    对于自由贸易与环境保护的冲突,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贸易与环境问题上的主要分歧问题,与会的专家、学者提出了我国在WTO贸易与环境问题上的立法策略。

    (一)GATT/WTO体系下贸易与环境的冲突

    对于环境保护与非歧视原则的矛盾问题。有专家认为,非歧视原则是WTO中的最基本原则之一,包括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要求对缔约国方的相同产品在关税上享受相同的待遇。

    有学者从环境保护的角度提出,对以有害于环境的加工和生产方法生产出来而最终用途和物理特性相同的产品,是不能实施非歧视待遇的。国民待遇原则关注的是进口产品在国内的税、费及政府管理上的待遇。如环境保护与国内税(环境税),GATT第2条第2款第1项规定,缔约方可以对进口产品征收与相同的国内产品征收的国内税相同的费用。然而,在许多情况下,征收环境税是不合理的,因为消除环境成本差异就等于消除来自贸易上的收益,问题的关键是成本判别是否源于合法的环境要素禀赋比较优势。又比如环境保护与政府管理(环境标准),按照非歧视原则,应对外国企业实行国民待遇标准。

    也有学者从环境保护领域角度,对这一问题提出了不同的观点,认为就环境标准的适用而言,典型的例子就是跨国公司在发展中国家投资企业应该适用母国的环境标准还是东道国的环境标准。事实上,大多数在发展中国家投资的跨国公司实行的是较低的环境标准,如在泰国农药行业中的跨国公司,只有25%的公司遵守母国环境标准,50%以上的跨国公司采用东道国的环境标准。从有利于环境的角度看,跨国公司在发展中国家投资企业,不应适用东道国较低的环境标准,应适用母国的环境标准或其他较高的环境标准,但这种观点和WTO的基本原则是有矛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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