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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的法律框架与其他制度性安排的冲突与融合(4)
www.110.com 2010-07-26 11:31

    关于被国内禁止出口的商品。学者认为,这类商品包括危险废物、可回收利用的废弃物、药品、化妆品或农用化学品如杀虫剂。由于发展中国家缺乏评价这类商品的环境风险的技术、知识和专家,因此它们往往是这类商品出口的受害者。

    关于与环境有关的知识产权。学者认为,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领域,发展中国家在环境技术转让、植物品种专利、控制环境危险技术、遗传资源和生物技术等问题上往往处于不利地位。

    关于环境贸易措施的透明。学者认为,环境贸易措施的透明要求对各利害关系方及时提供有关与贸易有关的环境措施的情报和资料,并保证其有机会参与有关的标准或管制措施的制定过程,以便防止有关的技术要求成为贸易壁垒。一些发展中国家认为有必要就下列领域规定更多的透明度要求,如生态标志、包装和废物处理;中央政府下属政府机构或私营组织采取的措施;环境经济手段如环境补贴和环境税、费;押金、退款制度;实施多边环境条约和其他国际规则的国内措施等。

    (三)我国在WTO贸易与环境问题上的立场与策略

    鉴于贸易与环境问题已成为正在进行的新一轮谈判的议题之一。与会的专家、学者就我国参与谈判的基本立场,以及我国在贸易与环境问题上、在国内法层面上应有的策略进行了探讨。

    关于我国参与贸易与环境问题谈判的基本立场问题。学者大致归纳为以下几点:

    1.应反对在贸易与环境问题上采取大国关起门来制定规则,再由小国来遵守的做法,必须充分尊重发展中国家的意志和愿望;2.应要求发达国家更多地向发展中国家开放市场,给予更多的市场准入机会,并与经济援助和环保技术转让相结合;3.应强调尽量采取对贸易影响最小的绿色壁垒措施,不能把发达国家的环境标准强加给发展中国家,国际立法应考虑到绿色壁垒对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和社会所造成的负面影响;4.应强调各国间的有效合作,阻止任何有害于人类或生态环境的活动和物质迁移和转让到他国,不能把发展中国家作为发达国家污染物的处置地;不能允许发达国家通过贸易或投资渠道向发展中国家转移污染密集产业;5.应严格限制“预防在先原则”的适用。由于发展中国家科技水平普遍不高,这一原则较易演变为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采取贸易保护主义的借口;6. 应主张“共同但有区别的国家责任原则”。考虑到发达国家是当前生态环境破坏的主要责任者这一事实,任何措施的采取必须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技术水平和承受能力;发达国家有义务向发展中国家提供必要的技术、财政、人力资源方面的援助;为其特有的产品和产业制定国际环境标准,保护其传统知识的产权。

    关于国内法层面的对策问题。学者们认为,我们应积极寻求有效措施,正确处理环境与发展、环境保护与国际贸易的关系,走可持续发展之路。

    1.确立对外贸易的可持续发展战略。要积极寻求对外经济贸易与环境保护相统一的发展途径,应将生态环境保护融入对外经济贸易计划与规划,把环境问题纳入国家的投资政策和进出口政策体系;加强对经济贸易政策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环境与贸易的综合决策。

    2. 完善与环境有关的法律法规。环境保护立法应当吸收和借鉴国外的环保方面的立法经验,通过立法努力提高我国的环境标准,在符合国情国力的前提下,使我国环境标准尽可能与国际标准靠近,这些标准包括产品的环境标准、企业环境管理标准、环境质量标准等,使我国产品不会因达不到对方的环境标准而受技术壁垒所阻。

    3.建立贸易与环境的协调执法机制。要加强政府有关部门之间的合作,建立对外经济贸易、环境保护、科技管理、技术监督、商检、海关等部门的协调机制,共同实施对外经济贸易的环境监管。同时,要明确对外经济贸易部门的环境监管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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