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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的法律框架与其他制度性安排的冲突与融合(6)
www.110.com 2010-07-26 11:31

    对于西方学者关于消解相关冲突的理论。有学者就西方社会的“效率优先”论、“人权优先”论、“例外平衡”论等三个主要理论流派进行了介绍后指出,经济学家和一些贸易法专家主要坚持“效率优先”论;而绝大多数人权法学者则坚持“人权优先”论;贸易法专家大多崇尚“例外平衡”论。三种理论在有关原则上的重大分歧使他们之间免不了会发生一场论战。但由于各自所固有的缺陷,它们都未能有效地消解贸易与人权间的冲突。

    与会的专家、学者们充分注意到,自由贸易与人权保护间发生制度性冲突表明国际社会的法律制度间的极端分立与不平衡发展。在经济全球化出现之前,这种分立与不平衡发展对国际社会的进步的影响还不突出;而经济全球化空前发展的今天,国家间和国际法律制度间的传统界限已经被打破,由此导致发达(但并不先进)的制度压制甚至侵略落后的制度,发生了制度间的冲突;而制度间的冲突自然会减损每种制度的功效,这就不可避免会严重地影响国际社会的进步,因为国际社会是靠制度来实现秩序与正义的。在过去,学者们往往只注重研究国家间如何进行合作来进行制度建设的问题。但在目前,国际社会在制度建设上已经取得了相当的成就,可以说当今是一个制度丛生的时代,并且制度在国际社会中的无序发展常常引起制度间的抵触或者冲突,学者们似乎应当越来越关心在一个无政府和无宪法的社会(国际社会)中如何实现制度间的整合——价值连带和制度互动的问题。这可能是未来WTO研究乃至国际法研究一个全新的方向。

    四、WTO框架下能否达成多边投资协定

    对于贸易与投资的关系,专家、学者们普遍认同贸易与投资有着紧密的联系,两者会互相影响。首先,投资措施会影响贸易,如投资中的出口实绩要求、当地成份要求、外汇平衡要求等都会对贸易的正常流向产生影响。反过来说,贸易措施也会影响到投资。这些贸易措施包括市场准入限制、市场准入发展优惠、出口鼓励措施以及出口限制措施等,它们通过影响贸易的直接流动进而影响外国直接投资,从而改变外国直接投资的分布形式。

    但与贸易的自由化程度相比,国际投资领域目前仍然没有一部全球性的多边投资协定。这主要是由国际投资的特点决定的。由于外商直接投资伴随着对被投资企业的控制权,因而会对投资东道国国家安全等方面产生影响。正因如此,所以目前国际投资虽然日益繁荣,但相关的国际立法却发展缓慢。从WTO的发展来看,多边贸易体制一直试图解决投资问题。早在1948年的关于建立“国际贸易组织”的《哈瓦那宪章》中就提到了投资问题,后来因为美国国会未批准这一文件而告破产。1986 年开始的乌拉圭回合谈判正式将投资问题纳入到谈判中来,在1994年的乌拉圭回合谈判达成的最终文件中,涉及到投资的文件至少包括TRIMS协议、 TRIPS协议以及GATS协议。1996年新加坡会议中又将投资列入谈判议题。并于1998年由WTO工作组出具了一份关于贸易与投资关系的研究报告。 1999年的西雅图会议被描绘成反全球化的一个胜利,因而关于投资的谈判也就根本无法展开。2001年的多哈会议从西雅图的失败阴影中走出来,并达成了《多哈发展议程》。根据《多哈部长宣言》,在第五届部长级会议召开前,贸易与投资关系工作小组的进一步工作将集中在澄清:范围和定义;透明度;非歧视;基于GATS类型的、肯定列表式的预先制定的承诺的模式;发展条款;例外和国际收支保护;以及成员间争端的磋商和解决。目前的分歧主要围绕一系列关键性问题诸如:对“投资”和“投资者”的定义、透明度问题、技术支援、在WTO投资框架下的发展条款以及《服务贸易总协定》模式的基于设立前承诺(pre- establishmen tcommitments)的肯定列表方式。对这些议题,如果各方能够就谈判的方式达成一致,将会在2003年9月10日至 14日的坎昆会议以后展开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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