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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的法律框架与其他制度性安排的冲突与融合(3)
www.110.com 2010-07-26 11:31

    对于环境保护与公平贸易原则的矛盾问题。有学者指出,出口倾销和出口补贴一直被认为是典型的不公平贸易行为。执行严格环境标准的国家欲对来自环境标准较低的国家的产品征收反补贴税或反倾销税。根据《反补贴协议》对“补贴”的界定,相对宽松的环境标准,是不属于“补贴”范畴的。而发达国家的厂商认为,由于环境标准不同而造成的产品成本差异使发展中国家享受了不公正的成本优势和竞争优势,使自己处于不利地位,并认为这种低成本的环境标准构成了“生态倾销”。

    学者们普遍认为,对在相对宽松的环境管制条件下生产的产品提起反倾销,是难以为WTO所接受,对发展中国家也是十分不利的。

    对于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待遇问题。有学者指出,GATT对发展中国家规定了一定的优惠待遇,但在环境保护领域,发展中国家的产品是否也享受特殊待遇,对此与会的专家、学者们有一些争论:有学者认为,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待遇应以WTO的直接规定为准;而另有学者认为,WTO并非没有类似的规定,比如对环境保护的例外可以有更宽泛的理解。但问题在于,目前只有发达国家有条件也有能力利用环保例外条款去维护“环保权”。依据环保例外条款,发达国家可以设置较高的产品标准、动植物卫生检疫标准以及补贴标准,这些标准在一定程度上抵消了发展中国家在环境资源等方面的优势,这就在事实上造成了对发展中国家优惠待遇原则的破坏。

    (二)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WTO贸易与环境问题上的主要分歧

    与会的专家、学者就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WTO贸易与环境问题上的主要分歧进行了充分的讨论,归纳起来,主要的观点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关于环境税。学者认为,征收环境税、费被缔约方政府用来实现保护环境的目标和内化环境保护成本的要求。《关贸总协定》原则上不反对成员国对进口产品征税。由于发达国家在20世纪70-80年代就开始在国内推行环境税,而且环境税占GDP的比例逐步增加。在这种情况下,发达国家可能对进口产品征收边境调整税,或出于国内企业竞争力的压力,要求发展中国家实施环境税制,这对发展中国家的国际贸易是不利的。

    关于环境标志。学者认为,为保护环境,发达国家早已实施环境标志制度。而环境标志制度建立不当,可能形成新的国际贸易壁垒。对此已引起各国的关注,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关注。因为,环境标志制度所确定的产品的环境标准相当高,发展中国家的厂商很难满足这种要求。为达到环境标志的要求,产品的生产须改变原材料成分及生产工艺,这又受到其经济发展水平、资源禀赋及技术能力等的制约;另外,产品的检测难度大、环境标志费用高也成了发展中国家的一种额外的负担。

    关于环境补贴。学者认为,近年来,发达国家企业界对某些发展中国家(包括中国)的出口产品频频提起环境补贴与环境倾销调查的申请,理由是这些发展中国家的环境标准与本国的高标准相比差距甚远,这些国家的工业支付较低的环境成本,因而要求本国政府将这种环境成本优势视为补贴,并在对本国工业造成重大损害或产生重大威胁时,征收反倾销税。对发展中国家而言,征收反倾销税首先不符合《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的规定,其次发展中国家较低的环境标准完全可能来自合法的因素,如优越的生态环境禀赋等。

    关于环境标准。学者认为,按照《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规定,如果国际标准不是一缔约方想达到的国内环保水平,缔约方可以实施特殊的国内强制措施。由于实施国际标准不是一项强制要求,发达国家可以实施更严格的环境标准,对发展中国家的出口是极为不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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