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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自由贸易区建设的法律保障制度(一)(2)
www.110.com 2010-07-26 12:32

  自从德国汉堡自由港设立以来,自由贸易区在美洲、欧洲、亚洲和非洲地区都得到了迅速发展,[3]现已成为各国、各地区发展自由贸易,推行其贸易政策的重要工具。在世界贸易组织(关贸总协定)体制下,自由贸易区由于其设立宗旨和世界贸易组织(关贸总协定)宗旨的一致性,而得到了更大的发展空间。

  我国已加入WTO,顺应国际上自由贸易的发展趋势,借鉴国外的通行做法,在我国已有相关立法的基础上,将我国已存在的保税区改造为自由贸易区,使其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应该是我们的正确选择。[4]自由贸易区的发展,健全的法律制度保障又是关键。本研究报告将从法治的视角,重点研究中国自由贸易区建设的法律保障问题。全报告除前言外,包括如下几部分:自由贸易区建设与法治的密切关系,将论述法治的一般理论,在此基础上,论证法治对自由贸易区建设的重大意de 义,以及自由贸易区的法治实践对整个国家法治状况的促进;WTO体制下中国自由贸易区的发展前景,从WTO文件的相关规定和其宗旨出发,参照其他国家在类似情况下的发展实际,论述在加入WTO以后,中国自由贸易区的建设将有很大的发展空间;中国自由贸易区的雏形-保税区法律保障制度概况,概述中央和地方针对保税区制定的法律制度,分析其存在的问题;国际上自由贸易区法律保障制度概况,概述国际公约和相关国外立法关于自由贸易区的法律制度,为构建中国自由贸易区建设的法律保障制度寻求参照;构建中国自由贸易区建设的法律保障制度,在分析既有法律制度的不足,借鉴国际通行做法的基础上,提出构建中国自由贸易区建设法律保障制度的具体建议。

  二、自由贸易区建设和法治的密切关系

  (一)法治的基本理论

  1.法治的含义

  法治作为人类社会的一种治国理想和追求,古今中外的学者对之进行了无数的探讨与争鸣,得出了众多具有价值的理论和学说,但却难以达成一个统一的、公认的法治概念。难怪有学者认为,法治是“一个无比重要的、但未被定义、也不是随便就能定义的概念”。[5]

  在西方,法治是与亚里士多德的名字联系在一起的,他对法治的解释可称得上古代西方对法治最经典的语义解释。他认为:“法治应当包含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制定得良好的。”[6]

  法治从其字面的含义来看,有两种基本含义:(1)法的统治或治理(Rule of Law);(2)依据或通过法的统治或治理(Rule by Law)。在我国学者对法治含义认识的发展过程中,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在我国法治建设的前期,学者大多主张后一种含义,如有学者认为法治的基本含义,就是要善于运用和善于依照体现统治阶级集体意志和根本利益的法律来治理国家。[7] “法治,主张严格依据法律治理国家的思想。”[8]而随着法治国家建设的推进和人们对法治理解的深入,越来越多的学者主张前一种含义,如有学者明确指出,法治是指“法的统治”,即法居于国家与社会的统治地位,而不只是国家用法来治,更不能说只是国家用法制来统治社会与人民。在真正的法治国家与法治社会,国家机器本身也是受法的统治,即受法治的制约与监督的。而人民作为主权者是法治的最高主体。[9]

  在西方法治思想史上,学者一开始就是主张前一种含义的。哈林顿的《大洋国》是这样论述法治的:“我们知道,一个共和国之中制定法律的是人。因而主要的问题似乎是:怎样才能使共和国成为法律的王国,而不是人的王国?”他认为,共和国区别于其他政府形式的标准就是“法律的统治而不是人的统治”。[10]法治是与政府方面的-特别是执政首领方面的-任何武断行为,绝对相反的。……则政府本身亦应受它所制定的法律的制裁,更应受它所拥护的较大法律的统治。[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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