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论文 > 国际法论文 > 其它国际法论文 >
国家行为原则及其发展(3)
www.110.com 2010-07-26 12:33



  (二)国际礼让说。在上述“布伦斯威克公爵诉汉诺威王案”中,英国法官已将国际礼让和国际法一起列为国家行为原则的依据。不同的是,在本世纪初的中央皮革公司案中,法官完全撇开国际法,而仅仅将国家行为原则建立在国际礼让和国际交往便利的基础上。至今,在谈论国家行为原则的基础时,美国的判例似乎仍无法完全抛弃国际礼让说。例如,在1990年的“科克帕特里柯案”判词中可以看出,美国联邦法院试图在国际礼让和主权以及分权学说之间进行平衡,以说明国家行为原则的法理基础。但是,用国际礼让来支持国家行为原则,其结果是排除了国家适用该原则的国际法义务。

  (三)分权说。从本世纪50年代以后,美国法院对主权说和国际礼让说的态度日益冷淡,并越来越显示出以分权说作为国家行为原则法理基础的倾向。在向主权说和国际礼让说发难的判例中,1964年“古巴国家银行诉萨巴蒂诺案”是较为典型的。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判词中写道:“我们不认为这一原则如先前的判决似乎暗示的那样由于其主权权威的内在性质,或者由于国际法而成为强制性的。”反之,这一原则“导源于分权制度中不同政府部门之间的基本关系”。而在前引“科克帕特里柯案”中,美国法官们对此说得更为具体:“现代国家行为原则法理的核心问题是维护我们政府中联邦司法机关和政治机关,特别是承担处理对外关系主要责任的行政机关之间的分权。”

  根据分权说,国家行为原则的学说接近于“政治问题学说”,由于国家行为原则涉及到对外国的关系,因而对该原则的适用应当作外交政策的考虑。在实行三权分立制度的国家,特别是美国,日常的对外关系是由行政机关负责处理,而不是由司法机关处理的。所以,涉及国家对外关系的问题,法院无权过问。例如,外国政府对土地所有权的争执就是一个对外关系的政治问题,依据宪法,对该争执应由行政机关来解决。法院对这一问题通过司法审查进行干预,将使行政机关在对外关系中处于尴尬的局面。<7>将分权理论当作国家行为原则的法理依据,就使得适用该原则仅仅是国内法的义务。

  其实,不论法院在司法实践中根据什么理由决定适用国家行为原则,我们对这一原则都可以从国际法上加以说明。

  第一、国家行为原则与主权豁免原则虽有区别,但从其产生的过程可以看出,这一原则与主权豁免有着密切的关系。在早期的有关判例中,当事人本身就是主权者,而法院对这些诉讼的驳回究竟是依据主权豁免原则还是适用国家行为原则,是比较模糊的。例如,在前述“布伦斯威克公爵诉汉诺威王案”中,初审法院驳回诉讼的理由是主权豁免原则,而枢密院虽然认为英国法院不能审查一个外国主权者在其自己的领土上所作行为的合法性,却未明确否定初审法院关于主权豁免的依据,甚至也未明确使用国家行为原则这一术语。在当时,同样是驳回诉讼,但法律依据究竟是哪一个,实在是难以区分的。直至本世纪初,在被告是私人而非主权者或政府官员时,美国法院才将明确地将主权豁免与国家行为原则相区别。<8>事实上,无论主权豁免原则还是国家行为原则,所依据的都是主权权威。

  第二、国家行为原则所涉行为的主体是主权国家,也即主权者。在适用国家行为原则的案件中,当事人抗辩的理由是外国国家的行为,或者其财产所有权来自于外国国家对某种财产的没收,或者其不作为是来自于外国主权者的政令或法律,等等。在私人诉讼中,原告未提出外国国家行为的合法性问题,法院也不能适用国家行为原则。在“科克帕特里刻案”中,原告指责被告通过贿赂尼日利亚政府官员的方法获得了一项政府建筑合同。法院认为对该案不能适用国家行为原则,理由是原告指控的只是被告的贿赂行为,而未提出尼日利亚政府授予被告该项合同的行为的合法性问题。<9>换言之,法院之所以不能审查在外国发生的行为,仅仅是由于这种行为的主体是主权者。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