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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中主权概念的地位与演变
www.110.com 2010-07-26 12:33

  十六、十七世纪时,伴随现代国家体系的形成,国际法也逐渐发展并成为国家之间的行为规范。而以探讨国家理论展现在世人面前的主权理论,被国际法学者借用描述国与国之间关系,而很快的就成为国际法理论的核心概念。因此,为方便区分起见,学者称描述国家内部的主权概念为「国内主权」(或「内部主权」),而在国际法上的应用则被称为「国家主权」(或「外部主权」)。这项主权概念的外部应用,和国内主权理论紧密相关,即主权国家在其领土范围之内不承认任何其它更高权威的合法性。这是一项延伸国内主权理论逻辑的推论结果:「国家在其范围内有宣称不受其它限制和控制的自由,则必须同样承认其它国家在其范围内也具有相同的自由。」因此,主权概念乃被使用描述国家的内部权力和外部关系。

  由于早期国际法向政治理论借用主权概念时,「绝对主权」理论已获得广泛的认同,且各国君主皆希望在取得国内统治地位的同时,也能排除外国或教会的控制影响,因此早期国际法反映欧洲政治社会的变迁,强调「绝对领土主权」(absoluteterritorialsovereignty ),此一理论认为国家权威非但在其领土内是至高无上的,而且也不存在有其它更高的权威或国际法律可以约束其主权行为。进入二十世纪初后,国家的互动关系增加,使得国际法的发展广受各国的重视和支持,绝对领土主权理论乃有修正的必要;于是「有限领土主权」( limited territorialsovereignty )(或「相对主权」 relativesovereignty )理论乃逐渐取代传统绝对领土主权理论。简言之,相对主权是在传统观念之中,加入了「不违反国际法」的但书,因此主权观念开始与国际法产生辩证的结合,国家于是成为国际法的主体,享有国际法上的权利与义务。

  本文分为三部份:首先将讨论主权概念在不同国际法理论中的地位和角色,以及这些理论对于主权概念的争议等,这些国际法理论包括自然法理论、实证法理论、政策法学派、批判法学派以及女性主义取向等。其次,探讨当代国际法发展中,主权概念主导下的主要理论和规范,其中外部独立与内部自主是国际法主权概念所代表的主要意涵和特性,而伴随着这两项特性,由国家主权乃延伸出主权平等与不干涉两项原则。最后,本文将针对近年来(尤其是冷战后),国际法学者对于主权概念在国际法中角色的争议,讨论主权概念是否应该扬弃使用等,以期进一步了解主权概念在当代国际法中的角色与未来发展。

  贰、国际法法理学中的主权概念

  国际法理论的发展与主权概念是密不可分的,不同的国际法理论或学派对于国际法的性质、法源、与国内法的关系、以及国家间的关系等,均有其各自不同的定义和解释。不可否认的是,自从十九世纪以来,国际法受到实证主义学派的影响,形成一些主导的实证国际法概念和原则。但是,其它国际法理论对于相关议题和原则的讨论和批评,也使得国际法的发展更加多样化,其中最具代表性的议题之一就是国家主权( statesovereignty )(或外部主权 externalsovereignty )概念的地位和角色。

  一、自然法理论

  自然法概念可以溯源于古希腊时期,亚理斯多德认为自然法概念同等于人的本性,即一种「非静态且具有内在倾向去寻求自我保存和满足」的本性。自然法的历史也可以从罗马时期的法学家观点中获得证实,例如西赛罗( Cicero )指出有一种真正的法律是构成「世界国家的宪法」, 这种真正的法律就是一种正义的理性( rightreason )。根据西赛罗的看法,自然法是放诸四海皆准,对所有人类和国家都具有相同的拘束力。

  在欧洲中古时期,自然法观念转而和宗教哲学相结合,这种结合以圣汤玛士艾奎纳( St.ThomasAquinas,1226-1274 )的理论为代表, 他认为自然法可被视为是「反映在人类中之上帝的神圣理性」。艾奎纳的理论代表着基督教神学的自然法观点,他建构了一套严谨的法律阶层体系,这套体系的最上层是至高的神圣法( divinelaw ),而从属于神圣法,且为神圣法之中能被人类理解的法律就是自然法,体系的最下层就是由自然法所导引出的人造的实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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