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中主权概念的地位与演变(9)
www.110.com 2010-07-26 12:33
詹姆士的定义某种程度很适当地解释了国家主权的两二面向,但是他的理论超越对于国家主权面向的解释,企图对整个主权理论作单一的定义,却是因此显现其理论的缺点和忽略之处。这项理论的最大缺点就在于詹姆士认为他所主张的「宪法独立」与「宪法主义(亦即政府行为依据该国宪法规定)一点关系也没有」,其「宪法独立」的「宪法」只是一种「宪法安排」( constitutional arrangement ), 亦即一国宪法非他国宪法架构内的一部份,因此与一般所谓的宪法主义无关。这项观点首先易使他人误会其所指「宪法独立」的宪法定义,其次其观点也无法整合当代以宪法主义为精髓的民主统治潮流。
学者米乐( J.D.B.Miller )甚至更主张主权是国家延续力的来源之一(sovereigntyasasourceofvitalityforthestate )。他认为一政治实体成为主权国家必须要有两个要件,首先该政治实体必须要独立于其它国家的控制之外,国家必须要有权力去决定自己的事物;另外,一个政治实体必须要能被其它国家接受为国家,因为缺乏接受该政治实体将无法与其它国家进行交往。米乐的第二项要件将主权的法律标准等同于具有政治性和主观性的承认问题,这种作法无济于法律现象的解释,而且也不符合一般国家实践。米乐建议接受的国家数目需视当时政治情势而定,但这种观点实非判断是否为主全国家的一种客观明确的标准。
因此外部独立是国家主权的主要面向,但非唯一内容。将国际法中的主权观念等同于独立是窄化主权意涵的作法,正如 J.E.S.Fawcett 所言,「虽然国际法中的主权和独立等词汇,经常的相互交替使用,但是他们之间仍有相当重要的差异存在,因此我们必须将之有所区别,以期能够正确地了解政治运动与冲突」。
二、内部自主
内部自主是国家主权的另一面向,它是指国家在其领与范围内拥有最高的法律权威,且这个法律权威仅受限于国际法的规范。这个层面的国家主权意涵,有时被称为「领土主权」( territorialsovereignty ), 亦即「国家对于在其领域内的人或事物拥有完整和排他的权威」。因此,在国际法范围内,主权国家可以对其领土内的个人和财产进行排他性的管辖。
内部自主的理论基础乃是源于在国内范围的主权概念。根据国内主权(或内部主权)观点,不论是绝对主权或是人民主权理论,主权权力行使者(不论是君主或是代表人民的议会政府)掌握有合法的政治权力,除了自然法、国际法或国家同意事项外,不承认其它更高合法权威的存在,并且可自行制订管辖国内事物的法律体系或公共政策。国家主权的内部自主面向可谓是这项理论在国际法层面的体现和应用,亦即在国际法上,主权国家对于其内部事物的处理具有法律管辖权的自主性和排他性。
国际法中的「国内管辖权」( domesticjurisdiction )正是源自于国家主权的内部自主面向。亦即凡属于国内管辖的事件,专属于国家决定和管辖,不受其它国家或国际组织的干涉。联合国宪章第二条第七款规定:「本宪章不得认为授权联合国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事件,且并不要求会员国将该事件一本宪章提请解决 …。 」,因此,如国际法未有规定,国家对于属于「国内管辖」范畴的事件具有自主和排他的决定能力。通常而言,国内管辖权的范围和内容应由国际法来决定,但是,一九四六年美国依照国际法院规约第三十六条第二项,接受国际法院管辖声明中,附有「由美国所认定在本质上属于美国国内管辖的一切争执事件」
不受国际法院管辖的保留条件,这个被称为「康诺利修正案」( Connally amendment )的保留条款具有相当的争议性,但也正显示国家对于属于国内管辖事物的自主性与排他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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