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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中主权概念的地位与演变(10)
www.110.com 2010-07-26 12:33



  当代国际法对于以往属于国内管辖范围内的部份事件,发展出更多的规定和限制;例如在人权和环境保护议题的规范发展上,以逐渐形成为国际法的管辖对象与范围,尤其国际人权法近年来的变迁,更使得它脱离传统属于国内管辖范围,而成为国际法的一部份。无论如何,这些国际法的变迁并未发展到完全否认国家主权在国际法与国际关系的角色和地位,只是将国际法和国内管辖权的关系作一个更为清晰的界定;在缺乏一个世界政府的国际社会中,国家依然是主要行为者,也是执行和维护人权和环保规范的主要政治机构,正如学者所言「主权国家是唯一具有领土的国际行为者,事实上,整个世界都被主权管辖权所分割占据着,几乎所有个人都被这些领土主权的管辖权所控制着,因为主权国家依然是提供保护和安全的最主要的政治组织」。

  肆、国际法中国家主权规范之效果

  一、主权平等

  国家法中的国家主权有两项效果:主权平等与不干涉原则。首先,主权平等原则( sovereignequality )意指主权国家之间,在国际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方面是相等的,正如伐拓所言:「侏儒和巨人一样是人,小国和超强都是国家」。在主权平等和外部独立之间有着因果关系,亦即因为所有主权国家在法律上相互独立于他国的管辖之外,所以国家在国际法上相互平等。

  联合国宪章第二条第一款明确陈述,联合国乃是建立在会员国之间的主权平等原则之上。一九七0年联合国大会决议通过「国际法原则宣言」中,详尽阐明了主权平等原则的内容:

  各国不问经济、社会、政治或其它性质有何不同,均有平等权力与责任,并同为国际社会的平等成员。主权平等原则尤其包括下列要素:

  1. 各国法律上一律平等;

  2. 每一国均享有主权的固有权利;

  3. 每一国均有义务尊重他国的国际人格;

  4. 国家的领土完整及政治独立不受侵犯;

  5. 每一国均有权利自由选择其政治、经济及文化制度;

  6. 每一国均有责任善意履行其国际义务,并与其它国家和平相处。

  上述的数项原则规定之中,大概是列出了所有有关国家主权的原则与特性,然而只有第一项,亦即「各国法律上一律平等」( Statesarejudiciallyequal. )

  是主权平等的主要特质,换言之,主权平等并指涉国家间实际的权力与资源分配的平均,而有关在国际法律地位上的相互关系。

  因此,在主权平等原则之下,每一个国家都一样是国际法的主体之一,都是国际法体系的参与者。既然国家是国际法上的法律主体,所以国家也是权利义务的主体,在这个观念下,国家间乃有平等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fundamentalrightsand duties )。

  二、不干涉原则

  国际法上的不干涉原则( non-intervention )是来自于国家主权概念中的内部自主特性,所谓的不干涉是指国家和国际组织对属于其它国家内部管辖事件的不干涉;如前所述,国内管辖权的内容和界限是由国际法所决定的,例如近年来的国际法发展趋势中,已渐将人权法的规范和监督视为国际法的一部分,国家在这方面的管辖权受到国际法相当多的拘束。干涉代表着对于国家的领土完整和法律权益的损害,也就是对国家主权的侵害。

  不干涉原则在国际法具有长久且受争议的历史, 根据 AntonioCassese 的观点,不干涉原则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透过三项相关的习惯法原则,进一步确定其在国际法上的地位;这三项原则分别为:一是禁止侵犯他国内部事物原则,二是禁止国家在其本身境内从事、组织、或是官方支持对其他国家有侵害的行为,三是禁止协助他国内乱中的叛乱团体。因此,不干涉原则不仅指涉禁止对他国使用或威胁使用武力,还包括对他国事物的尊重和不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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