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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土地征收法律制度研究(10)
www.110.com 2010-07-26 10:51



  针对上述缺点,笔者提出以下几点改革建议。

  (1)明确土地补偿费用收益主体。土地管理部门应该做好确权工作,分清土地的权属关系,明确土地补偿的受益主体。最好能将补偿费用落实到最小一级的村民小组,因为这一级离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最近,相互间关系也最紧密,群众可以更好的监督土地补偿费用的管理和使用。

  (2)鼓励在合法的前提下进行土地补偿方式的创新。在符合现行法律的前提下,各地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努力探索各种合理的征地补偿方式。归根到底,各种方式都要以保障农民长远的生活为最终目标。实践中,很多地方已经开始这方面的尝试。对于这些有利于保障农民生活的创新,国家应予以鼓励,同时法律也应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适当的作出调整,保护和确认当中符合社会和农民利益的制度。

  [注释]

  [①] 杨松龄:《两岸土地征收法制比较研究》,载于《中国大陆与港澳台地区土地法律比较研究》,天津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77页注4.

  [②] 林来梵:《论私人财产权的宪法保障》,《法学》1999年第3期。

  [③] [美]罗伯特?考特、托马斯?尤伦著,张军等译:《法和经济学》,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263页

  [④] [美]理查德?A?波斯纳著,蒋兆康译:《法律的经济分析》,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71页。

  [⑤] 周枬:《罗马法原论》上册,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327页。

  [⑥] 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17页。

  [⑦] 王卫国:《中国土地权利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94页。

  [⑧] 刘仕清主编:《人类永恒的主题—可持续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正确抉择》,湖南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19页。

  [⑨] 早期的可持续发展包括两个重要的概念:需要和限制。“限制”是指技术状况和社会组织对环境满足眼前和将来的需要的能力施加的限制。“需要”是指世界贫困人民的基本需要,应将此放在特别优先的地位考虑。

  [⑩] 有经济学者也在反思过分追求效率的发展观,提出为经济学引回人类关怀,重新审视公平与效率的关系。见何清涟,《现代化的陷阱—当代中国的经济社会问题》,今日中国出版社1998年版,第351页。

  [11] 沈守愚:《土地法学通论》,中国大地出版社2002年版,第486页。

  [12] See Berman v. Parker (1954), [美]Roger Bernhardt: Real Property, Third Edition, West Publishing Co., 1993,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影印注释本, P444.

  [13] 详见台湾《土地法》第208条的规定。

  [14] 公益性建设用地即公共事业的建设用地;经营性建设用地即普通经济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

  [15] 伴随着经济飞速发展,我国通过土地征收已经取得了数量可观的土地。据笔者在中国南方一些农村所看到的情形,大量土地被征收后还处于闲置、荒芜状态。因此,充分利用现有国有土地应该可以满足相当一部分建设用地需要。这样既可以减少对农用地的征收,也可以提高已征收土地的利用效率,达到“地尽其利”的目的。

  [16] 具体土地征收程序可以参考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官方网站上的办事指南。

  [17] 郭洁:《土地资源保护与民事立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316页。

  [18] 林来梵:《论私人财产权的宪法保障》,《法学》1999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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