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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土地征收法律制度研究(4)
www.110.com 2010-07-26 10:51



  2、可持续发展原则在我国土地征收制度中的体现

  《土地管理法》将可持续发展作为基本原则之一,这是由土地在我国的特殊重要性决定的。在我国,土地具有多重功能。土地既是重要生产资料和财产,也是人民安身立命之本,还是重要的环境资源要素。土地问题在我国既是环境问题,也是经济、社会问题,在土地问题上引入可持续发展原则是十分必要的。

  在我国的土地征收制度中,可持续发展原则表现为两个必须遵循的原则:

  (1)“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政策”。可持续发展原则讲求资源的代际公平和合理利用,在土地征收中表现为对耕地资源的保护。根据统计,我国人均耕地仅1.2亩,仅相当于世界人均数的1/3,而且现在还有流失加剧的趋势,而过滥的土地征收正是我国耕地流失的一个主要途径。根据这一原则,土地征收中应尽量减少对耕地资源的破坏,如严格将土地征收限制在“公共利益”的范围内,实行征收后重新开垦的制度。这一原则是可持续发展在征地中表现的第一层次,着重在资源保护,可以理解为“限制”概念的要求。[⑨]

  (2)注重社会公平,保障失地农民的利益。传统的可持续发展原则本来就很注重当代人之间的公平,主张利益的协调,在加入“以人为本”的内容后,更注重改善和提高人民的生活质量,保证社会公平。长期以来,农村为我国的工业化作出了巨大的贡献,农村生活水平提高有限,泛滥的土地征收使农村雪上加霜,甚至出现生活水平倒退的现象,社会公平受到严重损害。如果社会公平不能保证,经济发展的“效率”也是不稳定的。[⑩]因此,土地征收制度的改革中必须切实保护农民的利益,例如减少对农民土地的剥夺,增加土地征收的补偿费,多方解决失地农民的生活问题。这一原则是可持续发展在征地中表现的更高的第二层次,着重在维系社会公平,促进人的发展,可以理解为“需要”概念的要求。

  三、土地征收目的

  (一)各国(地区)关于土地征收目的的规定

  1、英美法系

  英美法系国家的土地征收制度以美国为代表。早期,美国的法院对“公共目的”作了限制性的解释,将其定义为“公共使用”(public use),即代表公共利益主体的使用。20世纪30年代,美国政府为改善平民区人民的居住条件,拨款征收土地兴建平民住宅房。但美国法院经过咨询得出的结论却是平民住宅区住房的建造虽然有利于改善城市卫生的政策措施,但住宅住用的是平民,不是公共利益主体,因此不符合“公共目的”。[11]由此可见,将“公共目的”定义为“公共使用”有其不合理之处。在此之后,对土地征收中“公共使用”的要求在司法判决中被大大放宽了,仅要求“最大地服务于公众”。“公共目的”不再局限于公共利益主体的使用,还包括其他公共利益。例如,在美国曾有一些城市重建项目,即使这些项目最终的使用者是私人,法院也认为这些项目符合“公共目的”的要求。[12]这样,美国关于“公共目的”的要求与其他国家法律中“公共利益”的要求是基本一致的。

  2、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一般将土地征收目的规定在成文法律之中。按照“公共利益”在法律中规定的方式,可以分为两种:第一种是概述式,即只在法律中概括的规定土地征收的目的。在这种立法方式下,政府的自由裁量权较大,对司法、行政机关的要求比较高。第二种是概述加列举式,即除了在法律中概括规定土地征收的目的以外,还具体列举了符合“公共利益”的各种公共事业。有关部门需先判断某个项目是否符合“公共利益”,在此基础上再判断是否有征收的必要。这种方式将原则性与操作性较好的结合在一起,为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所采用,如我国台湾地区[13]、日本、韩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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