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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外资垄断的政府另类政策简析
www.110.com 2010-07-26 10:51

    [摘 要] 中国加入WTO后,面对跨国公司对中国产业的垄断的发展趋势,应在避减垄断的条件下区别对待:对外资自然垄断采取保护、规制和增加竞争的政策;对于非自然垄断的规模经济行业的外资垄断采取限制垄断和增加竞争的政策;对于由技术优势所造成的垄断采取适度保护的政策;对由信息优势所形成的外资垄断应采取消除、限制垄断和增加竞争的政策,等等。

    [关键词] 外资垄断 政府规制 政府策略

    跨国公司在中国很多产业存在垄断现象,这引起了国内产业界和学术界等领域的普遍担忧。关于垄断的成因和损害后果,学者已经作了广泛的研究。[1](P53—68)中国加入 WTO后,面对跨国公司对中国产业的垄断的发展趋势,我国政府应当采取怎样的反垄断政策令人深思。制定反垄断法,运用反垄断法规制外资垄断,其紧迫性、必要性和重要性,自不待言。有关中国反垄断的法律制度,学者已经作广泛而深入的探讨。[2]本文并不打算去全面探讨反垄断的法律制度,而旨在反垄断法之外提出预防和反对外资垄断的政府策略和方法措施。

    一、对外资垄断是实施全面禁止还是自由放任政策

    对于外资垄断应该采取何种政策,尚未解决。有人基于垄断对经济的危害主张应对外资垄断实行全面禁止的政策,有人却基于垄断的优点而主张实行自由放任的政策。

    是否应对外资垄断实行全面禁止的政策?这首先取决于政府有没有这种能力。垄断是市场竞争的必然结果,市场本身没有能力防止垄断的出现。政府不可能全面禁止外资垄断。如果政府实行全面禁止外资垄断政策,结果只是垄断形式的改变,即政府垄断代替市场垄断。其次取决于实行这种政策的后果。垄断产生的原因具有多样性,一些类型的垄断的存在具有经济合理性,如自然垄断,消除这种垄断,增加一个或多个竞争者,只会提高平均成本,并造成经济资源配置效率和消费者福利损害;再如由技术优势所造成的垄断,如果采取一律禁止的政策,只会导致技术创新减弱。可见,虽然垄断的存在对经济效率等会造成损害,但不应对垄断实行全面禁止政策。

    那么,是否应对外资垄断实行自由放任的政策?对垄断实行自由放任政策的论据是垄断企业规模大,可以进行更多的积累,可以组织大规模的技术创新,而且垄断企业也能具有高效率。其实,这些并不都是由垄断所带来的,如果没有市场竞争的作用,垄断企业便不会积极地进行积累和技术创新。如果对垄断实行自由放任的政策,社会就会以效率损失和技术创新与积累的滞缓为代价。因此不能对垄断实行自由放任的政策。

    政府对外资垄断到底应该采取什么政策?首先须明确垄断的成因和经济后果。导致垄断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规模经济、技术优势、信息优势、市场竞争、产品差异、企业垄断策略、排他性产权、市场进入成本、政府干预等许多因素都会造成垄断。垄断成因不同,其后果存在差别,这就需要对不同类型的垄断采取不同的政策。其次须明确对外资垄断所采取的政策的后果。政府反垄断政策的终极目的并不是要反垄断本身,而是要通过反垄断使经济具有高效率,使经济能够得到更快的发展。要使反垄断政策能够实现预期目的,须对不同类型的垄断实行不同的政策。

    二、反外资垄断的政府一般策略和方法

    对于外资垄断所采取的政策的总原则应为在避减垄断的条件下区别对待。

    (一)对外资自然垄断采取保护、规制和增加竞争的政策。若跨国公司进入了自然垄断行业(通常限制跨国公司进入该行业),为了使该行业效率达到最优状态,政府即应对该行业外资企业独家经营采取保护政策,即不允许新的企业(包括跨国公司)进入该行业,以避免新的企业进入造成重复投资,资源配置效率低下。但因自然垄断行业的企业处于独家垄断地位,若无外力约束,会倾向于限产抬价,损害消费者。政府必须采取措施避免或抑制企业的这种行为。具体可以采取两方面政策:规制和增加竞争。所谓规制,就是政府对自然垄断行业的经营企业向市场提供的产品(服务)产量、质量和价格进行明确规定。但仅靠规制是不够的,产出数量、质量与供应价格的规定是一个复杂的博弈过程,政府往往不得不向企业让步,无法避免高投入、低产出,价格定得过高,或者政府要耗费大量补贴。可见,还须采取增加竞争的政策。具体措施包括:其一,鼓励替代品生产。提高替代品对自然垄断行业产品的替代程度,会构成对自然垄断行业企业的竞争。其二,建立竞争性的经营权市场或经理市场。如果自然垄断行业的企业非由政府直接经营,政府可采取引入市场机制的办法,建立起公开的具有高度竞争性的拍卖性质的有限期的经营权市场,在产量、价格一定的条件下,由出价高者获得经营权,或者在经营权价格一定的条件下,价格低而产量、质量高者获得经营权,促使经营者提高生产效率,使产品价格被控制在合理的水平上,同时保证高质的产出量。如果自然垄断行业的企业由政府直接经营,则应建立类似于经营权市场的经理市场,在投入(包括经理年薪)计划量一定的条件下,选拔计划投入少、产出高、供应价格低的人担任经理(包括外资),使政府的产出量和产品供应价格计划得以完成。同时还可以建立对经理人员的补充性的经 济奖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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