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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现阶段经济环境下的反垄断立法的定位
www.110.com 2010-07-26 10:51

  前言

  法律作为上层建筑,其产生和实施都受制于经济因素,反垄断法也不例外。反垄断法是现代化社会调整经济的基本法律之一,在西方国家受到高度重视,有着“经济宪法”、“市场经济的基石”、“自由企业大宪章”之称,是其经济法的中心部分。它对于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促进社会资源优化配置最终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中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建立并维护开放、统一的中国大市场不能不研究反垄断法,因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同样与竞争相联。竞争是增进市场经济活力的源泉,但市场本身却不具备维护公平竞争的有效机制。企业为减少竞争带来的市场风险总是力求通过各种手段获取垄断地位,如果不采取法律的手段进行控制和管理,不可避免将危害到开放、统一、竞争的中国大市场的形成。我国的市场经济呼唤着反垄断法的出台。但同时,法律这种上层建筑,一旦形成就呈现出相对独立性,并对经济环境施加有利或不利的影响。这种制约和影响特别表现在市场环境与反垄断法的互动关系上。

  1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反垄断法保护竞争

  基于对竞争性质和作用的深刻认识,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均将促进和维护竞争作为其一项重要的政策目标,并且主要通过制定和实施反垄断法来体现和保证。为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中国也需要研究制定自己的反垄断法。

  1.1 我国反垄断的现实需要

  与西方国家以私有制和自由企业制度为基础的,从自由到垄断再到国家干预的常规性市场经济发展道路不同,我国是在公有制基础上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自上而下地推动市场取向的改革。新中国建成之后,囿于计划经济体制的束缚,竞争一直被国人视为异己力量,经济中几乎没有竞争的空间,自然也就谈不上竞争立法,随着我国70年代末80年代初以市场为取向的改革开放的展开,我国经济开始从高度集中的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然而在新旧体制转换的过渡阶段,旧的计划经济体制的巨大惰性和新产生的负面效应无时无刻不在对新体制建立起着束缚、制约作用。因此,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建立包括我国反垄断法的完善必将是一个复杂而持久的过程。所以,借鉴西方国家发展市场经济和建立法律体系的实践,将有助于缩短建立我们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法律体系的时间。同时,在反垄断法的研究过程中,我们更要注意其在迈向市场经济过程中所受环境的制约及与环境的相互关系。只有如此,反垄断法才能真正为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做出贡献。

  目前经济环境下,可以说竞争是增进市场经济活力的源泉,但市场本身却不具备维护公平竞争的有效机制,企业往往不愿被动适应竞争,为减少竞争带来的市场风险,它们总是力求通过各种手段获取垄断地位,这在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我国已相当突出。作为计划经济遗迹的行政性垄断屡见不鲜,诸如封锁市场、限制外地区商品在本辖区销售、限制所辖地区商品销往其他地区,设置障碍,阻止所属企业自主参加竞争,行政性公司滥用优势地位,党政干部兼职的公司利用权力限制竞争等等。从经济环境上看,造成这种局面主要应该是出于以下三点:首先,由于我国的市场经济模式是由原计划经济模式转轨而来,转轨的实现也是依靠上层建筑领域的变革和肯定。这种转变尚缺乏一个自然发展的缓冲期,市场经济的许多配套措施,如规则、道德、法律、制度、观念等都尚未发育完成。市场秩序的混乱成了全国性的大问题。其次,由于市场经济对我国现阶段而言还是一个十分生疏的领域,市场竞争的各种主体和参与者整体素质还不高,在思想观念上存在着许多低层次的消极的东西。虽说市场竞争的本质是对利润的追逐,但是,在市场体系发育完备的国家,通过逐步形成的习惯道德和国家法律的干预,一般有一套良好的商业规范,在追逐利润的同时,必须顾及企业形象及未来的发展,顾及法律和市场规则的制约,因此经营者主观上多少要收敛资本主义原始积累时期那种贪婪性和不择手段。而我国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有不少经营主体在参与市场竞争中尚未走出这种低水平状态。急功近利,短期行为的劣根性体现得特别明显。再次,计划经济的传统观念仍有强大的影响力,权力干预造成的不平等竞争还随处可见。如行业垄断等。另如行政性翻牌公司对当前经济领域的干预和操纵仍然不容低估;地方政府对市场的壁垒政策,商贸领域的官商现象,等等。因此,上述各种因素,特别是经济环境因素深刻地影响着我国反垄断立法。遗憾的是,我国现有反垄断的规定却仍极不完善,具体表现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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