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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价值理论的重构(2)
www.110.com 2010-07-26 10:51

    由于可以从市场和效率两方面对竞争概念加以诠释,竞争就表现出事实性和价值性的双重特征。竞争的事实性表现为竞争是一种经济活动,它与特定的市场状况相联系并有客观外在形式L竞争的价值性表现为由于在一定情况下个人的逐利行为促进了资源的有效配置和社会利益的实现,因而在一定程度上竞争活动本身也成为人们价值诉求的目标。竞争的事实性和价值性是否能得以实现又与经济现实及其变动相联系,并为相关竞争理论所阐释。

    竞争理论包括如下类型:古典自由竞争理论;新古典竞争理论,如完全竞争理论、垄断竞争理论等;现代竞争理论,如哈佛学派的有效竞争理论、芝加哥学派的竞争理论、可竞争理论等。竞争理论的提出和[5]演进必须基于一定的经济现实。亚当。斯密的古典自由竞争理论是针对自由资本主义的经济现实提出来的。该理论认为经济人在市场作用中,受到“看不见的手”——市场价格机制的约束与调节,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行为亦可实现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统一。竞争就构成了经济活动的原动力。在这种理论模式下,竞争是自我维持的,竞争的事实性和价值性都得到充分展现。

    新古典竞争理论和现代竞争理论则是构建于垄断资本主义的经济现实之上。新古典学派学者马歇尔最先观察到自由经济不仅包括自由竞争,还包括自由合作和联合。因而提出了马歇尔冲突:规模经济带来垄断,垄断必然排斥自由竞争。自由竞争、自由合作和联合、垄断并存的经济现实向理论界提出了挑战。为了解决新古典学派有关产业组织的竞争理论与经济现实的冲突,经济学家对竞争和垄断等经济现象作了新的阐释。哈佛学派的有效竞争理论、芝加哥学派的竞争理论是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2]芝加哥学派竞争理论与哈佛学派竞争理论的不同点在于:哈佛学派通过对市场结构、市场行为、市场绩效三者关系的分析,认为高度集中和高进入壁垒对经济福利有不良的影响,而且竞争本身是不能自我维持的。哈佛学派的此项论证就为强化反垄断管制奠定了理论基础:通过管制垄断以恢复竞争的地位(事实性)和作用(价值性)  .受哈佛学派的影响,美国20 世纪70年代前反托拉斯法的主要目标被认为是保护竞争[6] .同期判例法更是发展出反托拉斯法的价值目标是 “保护竞争,而不是竞争者”的法律规则。芝加哥学派对哈佛学派的上述分析提出了批评,认为判断集中及定价的结果要看是否提高了效率,而不是像哈佛学派那样只看是否损害了竞争。芝加哥学派还运用经济效率标准对进入壁垒、掠夺定价、搭售、价格歧视等经济现象作了重新阐释。由于芝加哥学派采纳的是不完全竞争模型,并强调长期均衡分析方法,其得出的结论是:如果没有政府的扶持或干预,个体垄断势力在竞争过程中一定是短暂的。相比较而言,芝加哥学派更强调市场本身的作用。由于芝加哥学派极为注重效率标准,故也被称为“效率学派”。

    从上述理论的阐述可以看出,经济学对于竞争概念的理解,是将其置于特定的市场状况下加以把握的。竞争概念有事实性和价值性两方面的特征。由于完全竞争并不符合垄断资本主义经济现实,与竞争一样,垄断以及处于竞争与垄断中间状态的自由合作和联合都是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经济生活的常态。出于对竞争价值性的笃信,经济学家构建新的竞争理论时仍然将竞争作为资源配置的基础机制;但建立在传统微观分析基础上的竞争理论对竞争的价值性的描述是有根本缺陷的,即竞争理论主要限于对市场结构、行为、绩效及其相互关系的探讨,而微观经济主体经济组织)则是作为黑箱“或既定的逻辑前提存在的。以芝加哥学派为代表的产业组织经济学的贡献不仅在于提出了自己的竞争理论,还表现在打开黑箱”,深入研究其内部结构,并对市场和组织两种形式的可替代性关系作了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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