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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反垄断法的域外效力
www.110.com 2010-07-26 10:51

  [摘 要]在国际反垄断领域,由于形成国际反垄断统一法的困难,各国都借助于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但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也存在不少的不足。根据这种国际反垄断法的现状,提出我国应采取的相应对策。

  [关键词]国际反垄断法,域外适用,效果理论

  一

  由于跨国公司和经济国际化的发展,国际性的垄断和限制性商业行为不断增多。以国际航空业为例,1997年一年就有多起大型的跨国兼并。在众多的兼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美国波音和麦道两家飞机制造公司的合并,该合并大大地提高了美国在国际飞机制造业中的竞争力。由于缺乏国际统一法的管制,这些企业兼并既不能认为是合法,亦不能认为是非法,它处于一种法律真空之中。因此,对于这些问题,利益相关国的观点分歧很大,经济问题常演化为政治问题,导致国际关系紧张。

  对于不断突出的国际垄断问题和国际统一法的空缺,许多国家转而求助于本国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以国内法来调整影响本国的国际垄断或限制性行为。   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是个颇为复杂的问题。主要有三种情况会导致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一是外国企业在国外进行,但在国内完成,或利用分支机构在国内进行的垄断;二是分别位于境内外的具有控制关系的两个独立实体在国内进行的垄断;三是外国企业在境外所进行的垄断对国内构成影响,但该企业在国内无任何行动。前二种情况的国内法的域外适用有相应的国际法基础。第一种情况依属地管辖原则可成立东道国的管辖权。第二种情况依各国实践中所形成的单一体论也可以成立受害国的管辖权。第三种情况下的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能否成立是有问题的。美国反托拉斯法认为仅凭效果可成立本国的管辖权。根据法院的审判实践,对整个反托拉斯法都适用“效果理论”。依据这个原则,只要限制竞争的行为在美国的国内市场上产生了影响,就可以适用美国的反托拉斯法。但是,效果理论在国际法上是缺乏依据的。许多国家拒绝承认只凭单独的经济效果的管辖权主张(即效果理论),其中以英国为典型。由于效果理论缺乏明确的国际法基础,就使依此理论的判决的承认和执行产生困难。

  在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上,国家间存在着激烈的冲突,究其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由于经济的日益国际化和国际垄断影响的增强,国家以效果理论来决定管辖权的可能性不断增加,但是,国际法对这个问题不能提供令人满意的答案。当更多的国家采用国内的反垄断法规则来规范国际经济行为,国家间冲突的范围就会扩大。如在跨国合并的情况下,几个国家的管理机构可能都希望调查同一交易行为。

  (二)反垄断法具有公法性质,而按照一般的法律理论,公法的适用具有严格的地域限制,即仅限于本国。一些国家据此而拒绝他国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这些国家通过制定“阻却条款”来对抗他国的管辖权。如英国1964年《海运合同与商业文件法》禁止向外国反托拉斯管理机构或外国法院提供文件或资料。1975年《证据法》禁止本国法院仅因为外国法院主张域外管辖权而支持其对信息的要求。1980年《保护商业利益法》不仅限于阻却外国反托拉斯法的执行,而且适用于任何外国法的适用对英国商业利益构成影响的情况。国内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在具备一定的连接点(如母子公司的控制关系、外国企业在国内的行为)的情况下是可以成立的。传统法律理论中公、私法适用范围的论点是建立在自然人为法律主体的情形下,能否适用于以规制企业行为为目的的反垄断法是有疑问的。但是,我们应看到,在缺乏相应的国际法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依传统法律理论而得出的结论也不是非法的。在国际法中,依不同的原则或规则可推导出相互冲突的结论,如依传统的管辖权理论可以得出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是可能的,而依公法具有严格的地域性得出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不能成立也是正确的。这种矛盾源于国际法缺乏体系性。在没有明确的国际法规则的情形下,两种结论都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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