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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购并国内企业的垄断问题
www.110.com 2010-07-26 10:51

    一般来说,外资进入我国的途径有三种:一是新建企业的方式;二是兼并企业方式;三是收购企业方式。后两者统称为“购并”。80年代以来,外资在我国主要以直接投资为主,即直接兴办“三资企业”。自1991年以来,外资越来越青睐于以我国国有企业、尤其是大中型国有企业为投资对象的合资收购。其中以金融投资形式的购并行为尤其令人关注。

    一、外资购并国内企业主要动因分析

    1.竞争因素。希望减少竞争对手,扩大市场占有率,从某种意义上说,是为了达到垄断。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购并,可以在减少竞争对手的同时短期内进入新的行业,迅速达到一定的生产规模,取得购并公司的销售渠道和销售市场,取得规模效益,同时还能取得被兼并公司的品牌。

    2.经济原因。企业购并是生产和资本进一步集中的结果,也是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要求。企业为了能在全球市场上生存和发展,必须具有与全球市场相适应的企业规模和竞争能力,而企业实现全球扩张的最好途径就是跨国兼并。由于我国人口众多,幅员辽阔,是全世界最大的市场,因此,为了取得在中国的生产和销售优势,除了直接投资之外,购并国内企业就成了行之有效的途径。尤其是1994年以来,美国、日本、欧洲的许多产业资本为了寻求利润最大化,都开始走向国门,流向发展中国家。与此同时,我国由于经济体制改革和产业结构调整,大部分企业都不十分景气,甚至面临亏损倒闭的威胁,希望寻找出路,因此成为外资购并的对象。这也是近几年外资购并国内企业案例日趋增长的又一个原因。

    3.法律原因。由于不同的国家对企业的优惠政策不同,使得企业会因跨国购并得到最大的收益,其中最大的是所得税收益。由于不同国家税法对企业所得征税的范围和税率的不同,以及东道国对税收抵免的规定不同,企业可以通过跨国购并合理避税。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所得税实行优惠政策,同时我国的所得税率(33%,优惠税率是15%)相对于其他的发展中国家低,所得税优惠就成为外资购并国内企业的又一动因。另外我国正处于市场机制转轨时期,公司购并也是刚刚起步,尚未制定《企业兼并法》、《反垄断法》等规制公司购并的法律,《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公司购并也没有做任何规定,更谈不上对外资购并国内企业的限制了。因此,许多在国外会构成垄断或者限制竞争的购并在我国都会因没有法律规定而能够实行,这也成了外资大量购并我国国内企业的动因。

    二、外资购并国内企业引发的垄断问题

    公司购并必然引起人们对垄断的担忧。尤其是在我国外资购并机制尚未健全的情况下。随着外资的不断进入,外资购并以不仅仅限于购并不同的企业,而把着眼点放在购并同一行业的不同企业,以求达到较高的市场占有率,现阶段,外资通过购并同类企业垄断市场的可能性和现实性都非常大。目前,我国尚未颁布《反垄断法》,对公司并购可能出现的垄断后果尚无实质性的法律规定。仅仅在《关于企业兼并暂行办法》中作了这样的规定“企业既要促进规模经济效益,又要防止形成垄断,以利于企业之间的竞争”,很明显,这仅仅是原则性要求,并无可操作的实质内容。在现实中,外资垄断已经出现苗头。比如在橡胶轮胎行业中,中策分别以合资方式控股收购了太原双喜轮胎公司、杭州橡胶厂,将股权纳入在国际免税地百慕大注册的“中国轮胎控股公司”的名下,而后又以存托凭证式在纽约上市,募集资金后又分别收购了重庆橡胶厂、大连橡胶厂、银川橡胶厂。在啤酒行业,中策公司收购了北京啤酒厂、杭州啤酒厂以及烟台等地多家啤酒厂,在百慕大注册了中国啤酒控股公司。最近,世界最大的商务印刷公司——美国RR与纳利森公司购买了深圳石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旭日印刷公司的部分产权,并且开始寻找印刷行业的其他收购对象。可以说,外资通过购并国内企业构成垄断的问题已经成了无法回避的问题。随着我国外资并购的迅猛发展,必须加强反垄断立法,否则就会给我国高速发展的经济留下难以治愈的后遗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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