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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反垄断立法的新视野
www.110.com 2010-07-26 10:51

  摘要:文章认为,就发展规模经济而言,我国反垄断立法应恰当地把握其中的“度”,并适用“合理原则”。同时,作者提出我国反垄断法应有域外效力,并分析了我国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领域。作者还主张我国应设立国家反垄断委员会,作为反垄断法的专门执行机构,以更有力地保证反垄断法的贯彻实施。

  关键字:反垄断 立法

  反垄断法在市场经济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占有极其重要地位。在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我国,进行反垄断立法,既要借鉴国外经验,又要研究我国的国情,使之能够有效地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保障市场机制的健康运行,其中的一些问题尚有待进一步探讨。本文拟就此谈些看法。

  一、发展规模经济与我国反垄断立法

  在当前的中国,发展规模经济,鼓励企业联合兼并,组建企业集团,如火如荼、方兴未艾。因此,在我国要制定反垄断法,首先必须解决的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是如何看待和处理发展规模经济与反垄断的关系。早在1987年8月,国务院法制局就成立了反垄断法起草小组,并于1988年拟定了《反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暂行条例草案》。1993年9月,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但反垄断法却未能同期出台。反垄断立法搁浅的主要原因是立法界、学术界对现阶段我国是否有必要制定反垄断法都存有重大分歧。其中一种较为典型的看法是,我国现在正处于市场经济的初始阶段,企业的规模化程度太低,规模经济还没有实现,现在进行反垄断立法是不明智的。对此,笔者不以为然。

  在微观经济学上,厂商采用一定的生产规模而获取的经济上的利益,简称为规模经济。在技术条件不变的情况下,生产规模的扩大所带来的规模经济,其规模收益情况顺序经历递增、不变和递减三个阶段。如生产规模扩大,生产收益反而减少,这种现象称之为规模不经济。的确,现代市场经济中,垄断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的主要表现之一就是它在一定程度上符合规模经济的要求。当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单靠市场机制协调众多的中小型企业的经营活动会使交易费用相当昂贵,而企业内部协调比市场机制协调带来更大的生产力、较低的成本和较高的利润时,多单位的综合性企业集团就会取代许多中小企业之间的外部稳定性联系,从而使市场内部化,同时也就产生了垄断性产业集团。这也是过一定限度,则会带来规模不经济。就垄断企业自身而言,过大规模的长期存在,管理成本加大,竞争的外在威胁减弱甚至趋零,其内部的各个利益集团的行为可能偏离追求利润最大化的企业目标,而在组织内部追求各集团本身利益,致使企业效率下降。若企业规模大至接近完全垄断的市场,这种缺陷更为明显。因此,规模经济并不等于经济规模,完整的规模经济理论包括了规模经济和规模不经济两个方面。诚然,我国企业的规模化程度总的说来确实不高,适当扩大企业规模,追求规模效益是很有必要的。但从反垄断立法的角度来看,经济力集中和企业规模化亦是相对的,即相对一个国家和特定市场范围而言,而这在发达国家与在发展中国家是不可同日而语的。在我国,某些企业的市场销售额(还有总资本额、职工人数等方面〉不必达到某些发达国家企业水 水平,即可拥有较大的市场占有率,即可形成垄断和限制竞争局面。如石化工业、船舶制造业和有色金属工业等,因为由个别企业独家生产经营已形成了独家企业垄断一个行业的局面。在汽车制造行业,我国的重型车市场,三家企业的市场占有率已达到83%;在中型车市场,两家企业市场占有率已达到86%①。经济力如此高度集中,这应是不争的事实。更何况当前我国企业规模正处于迅速增长时期,许多企业存在片面追求扩大规模的倾向,加上某些政策导向,使我国一些企业和行业经济力集中和垄断化程度日趋严重。,需要指出的是,反垄断法的核心是保护竞争。当代经济学的理论和实践表明,有效竞争模式是竞争的唯一现实模式。因此,反垄断法特有的法价值一一竞争,就其内容而言也应指的是有效竞争。而在微观经济学中,有效竞争,就是指能够使经济活动保持高效率的不完全竞争。换言之,有效竞争理论本身也承认规模经济、企业兼并或联合甚至垄断的一定程度上的合理性。只要经济力集中未使市场结构失去有效竞争或有失去有效竞争之虞,就不应禁止。因而,我国反垄断立法也并非单纯,甚至并非主要反对结构性垄断,更不意味着反对规模经济z它更重视的是反对各种限制竞争行为。直言之,正如有的学者所概括的:“反垄断法反对的并非一般意义上的大企业,而是任何独占市场的企图;它所努力消除的并非简单的企业优势,而是借助该种优势对于竞争机制的扭曲与蹂躏;它限制的并非企业通过先进的技术、优秀的策略等正当商业行为而获得的市场支配地位及高额利润,而是出于减灭竞争压力、长期轻松获取利润的目的,以非正当的方式对于该地位的维持与滥用;它所保护的并非弱小企业的弱小,而是保护它们获得平等的发展机会。”②当然,限制竞争行为主要是凭仗其垄断和市场支配地位得以实施。所以对于那些形成垄断和取得市场支配地位而暂时并未实施限制竞争行为的企业或企业的联合兼并,我国反垄断立法无疑也应予以密切关注,并规定可以采取某些措施加以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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