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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成本问题(18)
www.110.com 2010-07-26 10:52



  确实,本文谈到的庇古对问题的研究给人的感觉极为模糊,对他的观点的讨论产生了几乎无法克服的解释困难。结论是,无法确信人们所理解的庇古倒底指的是什么,然而,却难以反对这一结论,尽管这可能是庇古式的经济学家的观点,即这种含糊性的主要原因是庇古没有透彻考虑他的观点。

  庇古的传统

  令人奇怪的是,像庇古提出的这种理论竞会如此有影响,尽管其成功的部分原因也许是在表述方面缺乏明确性。既然是不明确的,那么它也决不会有明显的错误。尤其奇怪的是,这一模糊性并不妨碍一种头头是道的口头的传统的出现。经济学家从庇古那儿所学到的,以及他们所传授给学生的,即我所称的庇古传统,是足够清楚的。我想通过揭示它所提出的被证明是错误的分析方法和政策结论,来说明庇古传统的不足之处。

  我并不想通过旁证博引来论证我的观点是有力的。我所以这样做的部分原因是,引证文献往往是零碎的,常常是引用庇古的一些话再加上一些解释性评论,这样就难以进行详细的研究。但主要的原因是,这种理论尽管基于庇古的理论,可多半都是口头的传授。当然,我在讨论这些问题时所接触到的经济学家都己表示出观点的一致性。无疑,也有一些经济学家持不同的看法,但他们只占少数。

  讨论的问题是分析现实生产的价值。私人产品是来自特定商业活动的追加产品的价值。社会产品等于私人产品加无赔偿的其他地方的产品价值的下跌。因此,如果一个要素(无其他要素)的10个单位被某企业用来制造某种价值为105美元的产品。这一要素的所有者没有得到使用的补偿,他无法避免这一结果。这10单位的要素在最好的可供选择的生产中将产生100美元的产品,这样,社会产品便是105美元减100美元为5美元。如果企业支付1单位的要素,其价格等于它边际产品的价值,那么,社会产品能提高到15美元。如果支付2单位,社会产品将提高到25美元。如此下去,直到105美元为止。这时所有要素单位都能得到报酬。不难理解经济学家为什么会轻易接受这一如此古怪的规定。这种分析集中在个别企业的决策上,因为使用某些资源从成本上看是不允许的,因而得益也减少同样的数额。当然,这意味着社会产品的价值没有任何社会意义。就我而言,似乎倾向于使用机会成本概念和通过比较各种要素在不同的使用或安排中产生的产品价值来研究问题。定价制度的主要优点在于它导致各要素的采用会产生最大的产品价值,并比其他别的制度的成本少(我撇开了定价制度也放弃了收入再分配问题)。但如果通过一些上帝赋予的自然协调,使各要素流向生产价值最大化的地方,而不利用任何定价制度。结果也没有任何补偿,那么,我将发现的是惊奇,而不是惊慌。

  社会产品的定义是奇怪的,但这并不意味着从这一分析中得出的政策结论肯定是错误的,然而,将注意力从基本问题上分开的方法肯定存在许多危险,可以相信,这将对目前理论中的一些错误承担责任。引起侵害效应的企业应对受损害者提供赔偿(这在第八节讨论庇古的铁路火星例子中已做了透彻的讨论),这一信念显然不是将可获得的总产品与可选择的社会安排进行比较后得出的。

  在以税收或奖励的方法解决侵害效应的问题这一建议中,可发现同样的缺陷。庇古对这种解决方案也寄以厚望,尽管他像通常那样,没有详细阐述,论证得也不够。现代经济学家倾向于以税收的术语和十分标准的方式考虑问题。税收应等于损害,并随侵害效应的数量而变。由于没有提出税收的收益应支付给那些受损害者,因此,这一解决方案与强制企业支付给其行为造成的损失的受害者的赔偿方案不同。尽管如此,经济学家却并末注意到这一点,并把两者混为一谈。

  假设,某个有烟尘污染的工厂建在一个以前没有烟灰污染的地区,引起每年100美元的损害。假定采用征税方法,这样,只要工厂冒烟,工厂主每年就要交100美元的税。再假定,消烟装置每年花费90美元。在此情形下应该装消烟装置。可以用90美元的支出避免100美元的损失,厂主每年可省下10美元。但得到的结果并不是最佳的。假设,受害者迁移或来取其他防范措施便可避免受害,这些方法的成本为40美元,或大致等于40美元的收入损失。这样就产生了50美元的生产价值,如果工厂继续释放烟尘并且上述两种措施得以采纳的话。如果厂主须支付等于损失的税额,则显然需有一种双重纳税制度,应让该地区居民支付等于工厂主(或其产品的消费者)追加的成本的税,以避免损害。在此情形下,人们就不会因在该地区或采取其他预防措施来防止损害发生。这样做的成本将少于生产者减少损害所花费的成本(当然,生产者的目标不是要减少损害,而是要减少税收)。反对向引起损害的生产者征税的税收制度,将倾向于产生过高的避免损害的成本。当然,如果有可能不是以损失为税收基点,而是以散发烟尘而导致的生产价值(最广义的)的下降数为基点征税,那么可防止过高的成本。但这样做须详细了解每一个参照系数的情况。我无法想象如何得到这样的税收制度所需要的数据。确实,以税收的手段解决烟尘污染问题的方法困难重重,计算的问题,平均和边际损害的差异,不同财产的损害之间的相互关系,等等。但在此不必研究这些问题。即使可以准确地调整税收,使之与烟中污染的每一增量给相邻的当事人所造成的损害相吻合,而就我的目的而言,只要表明这种税收一定带来最佳状况就足够了。冒烟工厂附近的居民和企业的增多,会增加烟尘污染的损害,税额也要随之增加。这会导致工厂生产要素价值的下降,因为由于税收将导致要素在其他方面使用的价值减少而导致生产下降,或者因为生产要素被用于降低烟尘污染程度。但决定迁移到工厂附近的居民并不考虑他们迁来所导致的产值的下降。这种不考虑给他人带来成本的缺陷与工厂主不考虑其烟尘污染带给别人造成的损害的性质是一样的。没有税收,在工厂区将会烟尘污染太多、居民太少,但有税收,则相反。没有理由说,这样做是肯定可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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