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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企业的核心是资本企业(5)
www.110.com 2010-07-26 10:52



  既然全民所有制是财产归全体公民所有,那么它就是最高度社会化的一种所有制;既然集体所有制是指财产归这个集体的全体劳动者所有,那么它就是在一个社区、单位范围内的高度社会化的一种所有制。全民所有制可以体现为国家所有(由国家来代表全体公民)也可以体现为量化到全体公民;集体所有制可以体现为由一定的集体组织来享有,也可以体现为由量化到这一组织内每一个成员的享有。而且后者的社会效果更好。这就是公有制的多种体现形式。每一个社会成员的所有也就是一种公有。如果不是每一个(当然不能太绝对)成员所有(一部分人拥有,另一些人不拥有)或者其拥有量很悬殊(一部分人大量拥有,另一些人拥有的极少),那就不是公有制,而只能是私有制。资本社会化已经不是单一的所有制了,再由单一所有制的旧观念去分析这种现代公司必然会导致错误的结论。

  现代公司中股权运动的模式显然已经不是单一的高度社会化了。股权社会化的运动模式是分散化的模式,而资本控股化的运动模式则是集中化的模式。这两种倾向都同时存在,就像在市场经济中同时存在着自由竞争和垄断一样。自由竞争的结果必然要出现兼并和垄断,但大企业的垄断绝对不可能改变自由竞争。市场经济中一旦垄断到没有竞争了,那也就没有了市场经济自身。西方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之所以需要制定反垄断法也就是这个原因。在市场经济中竞争是绝对的,垄断是相对的。同样,现代公司中股权运动模式中,社会化是绝对的(虽然其表现形式和程度不同),控股化是西方国家的一人公司股权最高度集中的表现,但它绝不代表现代公司发展的主流。在我国,国有独资公司作为一种国家垄断,绝对控制的一种手段,尤其在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时期有其合理、积极的方面。但是,如果无限制地使用这种国有企业改制手段,特别是将那些本质属于竞争性行业的企业也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就将走向其反面。合理的变成不合理的,积极的变成消极的,这在我国现实生活中不得不引起高度重视。

  在我国的条件下,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说,股权社会化、多元化反映的是市场经济的规律和需求,而股权国家高度控制仍是计划经济的反映。我们不否认在某些领域内必需有国家的高度控制,但是否国家高度控股就能改变经营机制,把原有的国有企业搞活、扭亏为盈呢?可能是恰恰相反。国家高度控股是营造政企不分、政府干预企业活动、企业领导人员由政府任命管理、缺少监督机制、缺乏自主独立经营机制的最好土壤和环境。

  五、资本企业的重要特征之二-资本流通原则

  现代公司作为资本企业的又一个重要特征便是资本流通原则。资本自由流通是资本企业的生命线。不允许资本自由流通就等于扼杀了资本企业自身的生命。资本和资产的重要区别(包括国有资本与国有资产的重要区别)就在于资本不像资产那样更大地体现为实物形态,而是表现为价值形态。表现为价值形态的资本(股本)的转让显然要比公司资产的转让方便的多、简单的多。既然资本自身的规律是不断追求更大利润,那么,资本也只有在更大范围内的流通才能实现这一目的。私人资本是这样,国有资本也是这样。因此,在法律上如何保障这种流通的自由和安全秩序就是立法的首要任务。

  市场经济主要是两大行为:交易行为和投资行为。交易行为虽然离不开一定的主体,但它并不创造出一定的主体机制;投资行为则不然,投资行为是和创造一个主体机制(特别是现代公司)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投资行为是主体和行为两种法律机制的高度结合。交易行为作为一种市场行为,必然要求自由交易、平等交易和公平交易。三者缺一不可。投资行为作为一种市场行为,也同样要求具有自由、平等和公平这三性。

  投资自由不仅包含投资者享有是否愿意出资成为股东的自由(包括在城市股份合作制企业内不允许强迫或变相强迫每一个职工必须入股),而且也包含投资者有转让其股权的自由,虽然这种自由转让的程度在上市股份公司、不上市股份公司、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及职工投股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内不尽相同。资本真实原则的一个要求就是股东不得退股。“一旦入股,永远入股”。除非公司解散之时,股东才可以收回其出资。而资本的规律又要求其能最大程度减少风险。这就必然要求赋予股东转让其股权(资本)的权利。这一权利在任何一种形式的资本企业中都不能允许被剥夺或非法限制。对于城市股份合作企业,把职工股权转让仅限制在本企业职工之间是有必要的,但必须切实保障在职工中可以自由流通的畅通渠道,否则这种转让权利就得不到保障。更要注意当这种企业亏损乃至濒临破产时,没有任何其他职工再愿意来购买原职工的持股时,如何保障职工不因事实上无法转让、流通而遭到巨大损失。否则就等于事实上发生既不允许退股,又不允许转让的严重侵犯职工股东权利的现象。这一点是仍需在完善城市股份合作企业法律机制加以认真考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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