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企业的核心是资本企业(6)
www.110.com 2010-07-26 10:52
投资行为平等不仅仅表现为投资者法律地位的平等(同股同权、同股同利、同次发行的股份同股同价),而且应该表现在股权转让和资本流通上。个人股(包括社会公众的个人股和职工个人股)、法人股、国家股,应当在同一类型的公司制度内享有同样范围的流通自由。而实际上,国家股在自由转让这一点上是不平等的。这不仅会导致国有资本应该得到的利润没有得到,也会导致国有资本因为不能流通而使国有企业改组成为现代公司后,股权结构中国家控股局面永远不会改变,这就极易形成现代公司僵化的现象。由于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有些国有企业改组为现代公司后,国家保持长期控制是合理的。但绝不能说,所有国有企业改组为现代公司时,国有持股比例永远不变是合理的。就一般规律而言,国有股权转让是使死水变活的方式,是板块结构中有机掺沙的方式,是改变产权机制、政企关系机制和管理机制的有效方法。只有国家适应市场经济需求,灵活地或者将国家控股改变为不控股、甚至不持股,或者将国家不持股改变为持股、甚至控股,才是搞活市场经济下资本企业的福音。从理论上讲,个人、法人、国家均可以有控股的平等权利;从实际上看,允许个人、法人、国家在不同程度上、不同领域内享有控股的地位,也是与多种经济成份并存的积极效果不相矛盾的。
投资行为公平应当表现为要有一个公正、有序的流通市场。资本流通绝不是任意流通,而是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规范化市场内流通。上市公司的资本流通已经有了一个比较规范化的市场,但不上市股份公司的股份如何转让呢?有限公司的股权和国有股权转让如何建立市场呢?都是尚未解决的问题。国有资产变为国有资本后是否会流失也涉及到公平、有序问题。流通并不等于流失,但流通也可能会带来流失。国有资产不正当的高值低估,国有资产资本化过程中以各种福利形式化公为私,这都是实际中存在的问题,但这并不是流通自身必然产生的。只要我们加强流通过程中的法律规范完善和执法严格,这些现象是可以克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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