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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修改:直面竞争与发展主题
www.110.com 2010-07-26 10:52

  □公司法的主要问题是操作性不够,可诉性不强:留下了很多法律空白;有的制度缺少具体内容;对有些不作为的规定,缺少相应法律后果的规则;注意了过程设计,忽视行为人设计;注意了组织设计,忽视了机理、机制实现条件的设计。

  □公司法修改的指导思想:一是要适应我国公司参与全球经济竞争的需要;二应合理把握好公司法规范结构;三要增强公司法的可诉性,为司法介入公司纠纷提供空间;四是公司法修改与国有企业改革立法应当分别进行。

  □公司法修改的重点:公司的设立制度方面,降低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股份有限公司实行折衷授权资本制;公司设立实行准则主义;简化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则,突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公司治理方面,方便股东行使股东权;完善董事会,充分发挥董事会的功能;健全监事会制度。

  □公司法改革应注意总结实践中公司法的经验教训。

  □好的公司法精神需要以良好的形式加以表现。

  近年来,公司法修改一直为社会各界所瞩目。日前,继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之后,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次将“公司法(修订)”列入立法规划。关于公司法修改的话题再度升温。在12月29日我国现行公司法颁布十周年的前夕,记者就此专访了著名公司法专家、清华大学教授王保树——

  公司法的主要问题是操作性不够

  记者:现行公司法需要修改,不仅学术界和实务界有这样的感受,就连最高立法机关也注意到这一问题。您认为公司法需要修改的原因是什么?

  王保树:1993年12月29日颁布的现行公司法,是我国第一部系统规定公司事项的法律。自1994年7月1日实施后,其对我国恢复建立商事公司制度,推进国有企业走公司制之路,保护股东和债权人合法权益,起了很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颁布公司法时,我国刚刚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许多矛盾尚未充分暴露,实践对公司法的规则需求不及今日,因而公司法不可避免地会留下缺陷。另一方面,伴随着社会投资和公司实践的迅速发展,人们也提出了许多应当由公司法解决的问题。两方面因素的结合,显现了现行公司法的许多问题,这就要求我们对其进行修改。

  记者:这些问题主要有哪些?

  王保树:最根本的问题是操作性不够,可诉性不强。

  1993年,在起草和讨论公司法草案时,当时的一个基本理念是:公司法的内容应比较完整,基本规范大体具备,框架比较合理。应该说,现行公司法贯彻了这一理念,它比较注意框架设计。就股份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凡应规定的基本方面都作了规定,公司设立和运营的规则架构基本具备,显然,这一特点适应了我国恢复建立商事公司制度的要求,为调整公司对内对外关系提供了基本规范。但是在操作层面的设计上,则显得明显不足。

  ——留下了很多法律空白。据不完全统计,公司法规定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的8处,法律、法规另行规定的有8处,国家做出特别规定的1处,合计共17处。公司法实施以来,国务院先后颁布了《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等法规,填补了公司法中的一些空白。但是,众多空白仍然没有填补,比如公司法第135条规定,“国务院可以对公司发行本法规定的股票以外的其他种类的股票,另行做出规定”,但是,至今没有制订出相应的规定,诸如普通股和特别股的区别,因而无法从法律上做出判断,影响了公司的有效运营。

  ——有的制度缺少具体内容。比如公司法104条规定,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但是,缺少这一请求权的具体内容,如持有股份多长时间才有资格请求?采用何种请求方式方为正当?提出请求不被采纳如何救济?等等,均缺少详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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