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修改:直面竞争与发展主题(6)
www.110.com 2010-07-26 10:52
——赋予监事会在特定情况下代表公司的职权。当董事特别是董事长的利益和公司发生冲突,并因此而酿成诉讼时,董事长无法代表公司,也不可能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其他董事代表公司,只宜由监事会代表公司,以保护公司利益。
记者:谈到公司治理,就不能不提及独立董事制度。在现行公司法中并未规定这一制度,未来修改时,如何处理独立董事与监事会之间的关系?
王保树:进入21世纪以来,为了完善上市公司治理,我国相继引进了一系列制度,其中,影响较大的是独立董事制度。我国公司法没有关于董事资格股份的规定,换言之,董事不持有公司的股份,不影响其成为公司的董事。这使得独立董事进入公司董事会不发生法律上的障碍。但是,独立董事进入董事会如何发挥作用,尤其是如何发挥对其他董事的监督,还需要公司法提供其必要的规则。如前面提到的,应借鉴国外公司法经验,明确规定董事之间有相互监视的义务,作为董事之间相互监督的依据,也使独立董事发挥对其他董事的监督作用。
我国上市公司采用独立董事制度,是在现有公司法的框架内进行的。它不同于美国的公司组织机构,也不同于日本公司治理中的选择制(即由公司选择采用独立董事制度还是监事会制度)。其根本点在于公司仍设有监事会。依公司法规定,监事会具有监督董事、经理的职能,这是法定的、不可剥夺的。在两者并存的体制下,独立董事应更侧重于决策过程的监督,如在经营决策中对关联交易等重大问题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更侧重于事后监督。
在公司法的下一步修改中,一方面如前面所说的,应改革监事会,使监事会成员的素质和实质产生程序适应监事会履行职责的需求;另一方面,对于独立董事制度的安排,可以考虑:对于上市公司,沿袭现有的作法,采用独立董事制度,并夯实其法律基础;或者,像日本那样,采取选择制,将选择权交给上市公司本身。但其它公司,不要求它们设立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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