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论文 > 经济法论文 > 公司法论文 >
公司法修改:直面竞争与发展主题(6)
www.110.com 2010-07-26 10:52



  ——赋予监事会在特定情况下代表公司的职权。当董事特别是董事长的利益和公司发生冲突,并因此而酿成诉讼时,董事长无法代表公司,也不可能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其他董事代表公司,只宜由监事会代表公司,以保护公司利益。

  记者:谈到公司治理,就不能不提及独立董事制度。在现行公司法中并未规定这一制度,未来修改时,如何处理独立董事与监事会之间的关系?

  王保树:进入21世纪以来,为了完善上市公司治理,我国相继引进了一系列制度,其中,影响较大的是独立董事制度。我国公司法没有关于董事资格股份的规定,换言之,董事不持有公司的股份,不影响其成为公司的董事。这使得独立董事进入公司董事会不发生法律上的障碍。但是,独立董事进入董事会如何发挥作用,尤其是如何发挥对其他董事的监督,还需要公司法提供其必要的规则。如前面提到的,应借鉴国外公司法经验,明确规定董事之间有相互监视的义务,作为董事之间相互监督的依据,也使独立董事发挥对其他董事的监督作用。

  我国上市公司采用独立董事制度,是在现有公司法的框架内进行的。它不同于美国的公司组织机构,也不同于日本公司治理中的选择制(即由公司选择采用独立董事制度还是监事会制度)。其根本点在于公司仍设有监事会。依公司法规定,监事会具有监督董事、经理的职能,这是法定的、不可剥夺的。在两者并存的体制下,独立董事应更侧重于决策过程的监督,如在经营决策中对关联交易等重大问题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更侧重于事后监督。

  在公司法的下一步修改中,一方面如前面所说的,应改革监事会,使监事会成员的素质和实质产生程序适应监事会履行职责的需求;另一方面,对于独立董事制度的安排,可以考虑:对于上市公司,沿袭现有的作法,采用独立董事制度,并夯实其法律基础;或者,像日本那样,采取选择制,将选择权交给上市公司本身。但其它公司,不要求它们设立独立董事。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