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论文 > 经济法论文 > 公司法论文 >
法人型联营公司若干问题研究(2)
www.110.com 2010-07-26 10:52



  审理这类案件,联营合同与公司的章程之间的关系如何?联营各方之间的争议属违约之争还是侵权之争?联营方是否有权提出解除公司的诉讼请求等,都是值得研究和解决的问题。

  一、从法人型联营到有限责任公司

  联营是中国特有的法律制度。早在五十年代社会主义改造时期,鼓励公营企业或公司合营企业参加联营组织。七十年代末至八十年代初,随着商品经济发展的要求,横向经济联合再度兴起,成为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八十年代中期,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陆续颁布了《关于进一步推动横向经济联合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经济联合登记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有关联营的规章。1986年4月12日全国人大通过的《民法通则》第三章第四节对联营作了专门规定,将联营划分为法人型联营、合伙型联营、协作型联营三种形态。《民法通则》第五十一条规定:“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组成新的经济实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备法人条件的,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法人型联营制度形成。1990年11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1993年12月29日国家颁布了《公司法》。《公司法》第三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企业法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十九条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五)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第二十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

  综上所见,法人型联营属于典型的有限责任公司的创设行为,在联营法律仍然生效的情况下,处于法人型联营法律制度与有限责任公司制度双轨并行状态。但是,两者各有迥然不同的规范。

  第一,法人型联营制度规定,联营合同与联营法人的存续相始终;联营行为不符合联营合同的约定,即视为违约行为,按联营合同追究违约责任;联营合同解除时,联营法人随之终止;联营合同无效时,组成的联营法人也归于无效,必须解体;联营协议只对联营各方具有拘束力。公司法律制度规定,公司章程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生效,被登记机关核准注销时效力终止;公司章程中的绝对记载事项若有缺少或者违法,导致公司章程无效,但非经法定程序,公司不得解散或者撤消;公司章程不仅对公司股东具有约束力,对公司董事、监事和经理也具有约束力。

  第二,法人型联营制度规定,允许联营各方按照协议和章程的规定,自愿参加,自愿退出。组成联营体的一方或数方在联营期间中途退出联营的,如果联营体并不因此而解散,应当清退退出方作为出资投入的财产。原物存在的,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或者返还确有困难的,折价偿还。公司法律制度规定,股东出资经过法定程序可以转让,但不可抽回出资。

  第三,法人型联营制度规定,联营的利润分配和亏损承担由联营各方在合同或者章程中明文规定,联营各方对联营盈亏的承担享有充分的约定自主权。联营企业如果发生亏损,应根据合同协议,由联营各方分担。公司法律制度规定,公司税后利润首先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发生亏损由公司利润弥补;公司以自有的财产对外承担责任。

  可见,法人型联营制度存在重大缺陷,与市场经济不相适应。因此,应将法人型联营纳入公司法和合同法调整。

  二、法人型联营合同与公司章程的关系

  联营合同是联营各方就联营项目、联营的组织形式及各方权利义务关系达成的协议。法人型联营合同的主要内容是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其主要作用在于确定所设公司的基本性质和结构,协调联营各方间的关系及其权利和义务。公司章程是公司组织和活动的基本规范,不仅是公司行为的自律准则,也是国家管理公司的重要依据。可见,法人型联营合同与公司章程之间存在内在的密切联系。公司章程应规定的主要事项通常也是联营合同需约定的事项,如公司名称、注册资本、经营范围、股东构成、出资形式、组织机构、终止等事项,不仅是公司章程的法定记载事项,而且也常为联营合同所约定。联营各方订立联营合同的目的除了约定公司设立过程中双方的权利义务、协调各方的设立行为外,也是为了对未来公司的性质、框架及内外法律关系作出总体的设计。因而公司章程通常是在联营合同的基础上根据法律的规定制成,在没有争议和符合公司法的前提下,联营合同的基本内容通常都为公司章程所吸收,甚至联营合同的条文为公司章程原封不动地搬用,一般二者间不会发生矛盾和冲突。但是,两者在性质、效力上存在区别。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