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论文 > 经济法论文 > 公司法论文 >
点破的“面纱”(2)
www.110.com 2010-07-26 10:52



  这一解释实际上先肯定了公司被吊销企业营业执照后在诉讼活动中的主体资格问题,既公司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依然是相关诉讼中的主体,是债务的直接承受者。而在企业没有组成清算组的情况下,债权人也可以直接起诉股东,但股东此时承担的是清算责任。同时又认可了有限的的公司人格否认原则的存在。为什么说“有限”呢?因为在存在投资不足或转移资产逃避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虽然可以直接起诉股东,但股东在此时也只是在投资不足部分或转移的资产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这和公司人格否认原则――“揭开公司的面纱”有本质的区别。所以我认为这是“点破”公司的面纱而非刺破或揭开。而当前的讨论中,许多意见将此刻的责任承担和英美法的公司人格否认过于紧密的联系在一起,造成了新一层的面纱。

  三、企业营业执照被吊销后首先应坚持公司主体资格的存续

  这一论题经过多年的争议现在已经为大家普遍接受,但为了更清楚的理清脉络,我们还是对它再进行一下简单的叙述。

  本文的引言中已经阐述了这样一种观点,即我们在讨论公司法的相关问题时,首先应当建立在尊重有限责任原则以及法人资格的前提之下。唯有遵循立法原意及其精神,才能真正切入问题的关键。

  在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企业丧失的是继续经营的权利,由于其违反国家相关行政规定,它已被剥夺了在这个市场内的经营权,是一种行政处罚。但并不丧失其作为一个实体法人人格存在的理由。也就是说此时的公司并未终止。公司法清楚的表明,企业只有在清算结束后才能终止。“吊销营业执照充其量只能被视为引起企业法人终止的原因之一,其本身并不能被视为企业法人终止。”2

  所以我们在处理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责任时,首先应当确认,此时责任的指向是公司法人本身,这一论断经过颇多争议,但随着对所谓主体资格和营业资格“统一主义”3模式的摒弃,这一论断已得到充分的认可。这一论断本身也符合公司法的本意,在一个追求市场经济的社会,唯有鼓励资本的流通,控制风险的扩大,保障投资者的投资安全的法制环境才能最大的促进资本规模的扩大。

  四、在中国市场实践中,公司法人及有限责任制遇到的挑战

  然而,在中国现今特定的时代,许多法律的原则遇到了挑战。虽然股东滥用公司人格在世界各个经济体中都有体现,但我相信,在当今中国的市场经济中,这一现象的普遍可能是其他地区所不曾经历过的。

  原因大致有历史传统、心理态势、现实环境等几个方面。

  在历史传统方面,中国作为一个有着重农轻商传统的国家,在商文化上有先天的不足。虽然我们不能否认中国商人在世界各地取得的成功,但在商业制度方面却是保守和滞后的。这也影响到中国人对公司的看法。大多数的中国人此刻仍然把公司看作是一种手段,而非一种主体人格。就是说,在各种责任和权利上的指向,大多数人把它直接指向股东而非公司本身。公司即老板,老板即公司。以股东的自然人格覆盖了公司的法人人格。这样的结局必然是公司人格被股东滥用。

  心理态势上,诚信问题最近一再被推到前台。说明缺乏诚信在当前的中国社会已经是一个及其严重的社会现象。许多股东在公司因各种问题而无法存续时,抱着放任或者尽情搜刮转移财产的态度。既然一切以利益为重,对于自己要重新投入精力去组织清算,目的是为了明确债务而自己无所得的行为是不会自愿进行的,何况这样做并不会为自己带来任何不利的后果。

  在环境意义上,就是法制环境的未完善,行政权力和司法权力衔接上的疏漏,以及行政体制上的漏洞使得这种行为得不到应有的处罚,从而侧面鼓励了这种行为的发生。

  在这种情况下,有限的公司人格否认原则就有着重要的补充意义。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