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破的“面纱”(6)
www.110.com 2010-07-26 10:52
关于行政和司法的合理衔接是我们这个时代的巨大责任,而在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年责任的承担这个具体而微的主题上,我们有必要重新审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就此问题的职能及其权力范围。一个主体资格的成立源于其成立要件的是否具备,而其消灭也必然源于法定条件的成就。行政权力应限于其对资格主体行为能力的限制(这是一种公权力),而不是对主体资格作出直接肯定或者否定的裁决。也就是说,当一个公司在具有全部成立要件,并得到核准登记后,他的法人资格就独立存在了,工商管理部门只有对其营业范围,或经营手段作出相应的行政指导和规范,而其法人资格的存在和消灭只设定在相关法律规范中(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不再由行政权力掌握。
吊销营业执照这一措施只是否认了公司主体继续在市场进行经营的行为能力,而非对公司主体资格的处理。认识到这个我们就能更好的认识公司在吊销营业执照后责任的承担问题。同时认识到这个问题,也可以促使我们思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职能和指向,并对相关体制的改革作出建议,只有行政权力和司法权力较好的衔接,才能保证市场经济健康的发展成熟。
九、结语
本文通过以上论述,目的是认清企业法人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存在状态以及责任之分担,廓清英美法中公司人格否认原则和我们国家在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承担的应该实行的有限的公司人格否认原则的区别,并对行政权力和司法权力衔接机制作出试探性的建议。通过分析,笔者认为,坚持公司资格存续为主,有限的公司人格否认原则为补充的认识符合中国的司法实践,坚持公司资格存续符合公司法的基本精神,同时有限的公司人格否认原则作为一种补充,有效防止了股东的恶意逃债和转移公司财产等行为的发生,在今日的中国更有着广泛的积极意义。我国的立法以及有权解释单位在最近已逐步认识到这一趋向,并正在付诸实施和不断发展其理论。这表明我们的市场经济体制和法制环境正在得到进一步的完善。而在认清事实,分清责任之后,我们有必要审视行政权力和司法权力的关系,并对相关行政体制进行必要的改革。
参考书目:
1、《公司法的展开与评判》,蒋大兴著,2001年12月版 法律出版社。
2、《公司人格否认论》,蔡立东著 载于《民商法论丛》第2卷第327页。
3、《法律的经济分析》理查德·A·波斯纳(Richard A.Posner)著,蒋兆康 译 林毅夫 校。
4、《民商审判指导与参考》,李国光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5月第1版。
5、《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股东责任研究》钱品石 发表于北大法律信息网。
6、《工商企字(1997)第183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1997年7月14日。
7、《美国公司法判例解析》,朱伟一著,2000年10月版,法律出版社出版。
8、《商法》 范健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10月第1版。
9、《江平教授谈我国近期民商立法动态》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编(2000-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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