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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破的“面纱”(4)
www.110.com 2010-07-26 10:52



  朱伟一的《美国公司法判例解析》中谈到揭开公司的面纱的适用时归纳到:遇到以下情况,法院会揭开公司面纱:(1)公司没有按公司形式运作(按公司形式运作主要指,公司的资金与股东的资金要分开,定期召开董事会等);(2)公司没有其业务所需要的足够资本金;或是(3)股东利用公司欺诈。7

  在这里,公司人格否认原则的适用期间不仅仅在企业被解散之后,而是可以适用于公司主体资格存在的任何期间,只要股东具有“虚假陈述”的行为(波斯纳对改变自我面目引起的人格否认有更谨慎的观点),或是以上三种情形,法官就可以援用公司人格否认原则。

  而我们所说的有限的公司人格否认是公司在 “存在投资不足或者转移资产逃避债务的行为”这一特定情况下,要求股东在投资不足和转移资产的范围内承担责任。它的发生期间只在公司被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之后而公司主体继续存在的这一段期间。虚假陈述的范围远比存在投资不足或者转移资产逃避债务的行为“要广泛,其具体指向和目的也更具有市场整体调控性。

  但是我们注意到其中“公司没有其业务所需要的足够资本金”和“存在投资不足或者转移资产逃避债务的行为”中的“投资不足”显然相同。为什么在英美可以适用公司人格否认,而我们在相同情况下却还坚持有限的公司人格否认呢?

  朱伟一在该书同一章节叙述到,“如果股东不顾公司业务的可预见风险,公司资本严重不足,可以揭开公司的面纱。但在现实中,几乎没有法院仅凭这点就揭开公司的面纱”。说明在英美司法实践中,法官也认识到,运用公司人格否认要非常的谨慎,矫往过正会适得其反。那么在我们国家的司法实践中,不管市场还是法制都需要我们更加谨慎,尽量的鼓励而不是遏制投资,所以采用有限的公司人格否认是必要的。

  (2)产生结果的不同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在大陆法中相对的称呼为“直索(Durchgriff),何谓直索?就是直接要求股东承担债务,公司人格已被否认,债务的直接指向就是股东。所以在诉讼中,公司已经不再作为诉讼对象出现而被代之以股东的清偿责任。公司人格在此刻被彻底否定了。

  而在我们国家公司被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之后,公司的主体依然存在,当“存在投资不足或者转移资产逃避债务的行为”时,不是说债务就转移到股东头上了,此刻,股东也只是在投资不足或者转移的资产的范围内承担责任。也就是,公司仍然作为债务人出现,而股东只是对于其侵权范围内的后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因此我在此建议,针对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责任的承担这一议题,我们不因过分强调公司人格的否认。此刻我们又面对了一种失语的境地,在这里我们采取的方法和公司人格否认由本质的区别,但由于失语,我们一时无法找到一个合适的法律术语来描述,或许可以用侵权来阐述债务人的行为,但在这里只好先用有限的公司人格否认来进行陈述。

  七、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责任的具体指向分析

  值得首先提出的是,这里只对《工商管理条例》列出的情况予以分析,而对公司在被吊销执照之前的其他行为造成在此后的责任承担并不想进行总揽式的安排。

  首先,根据我国《工商管理条例》第11章的规定,企业在七种情况下将被吊销营业执照。它们分别是:

  1、注册资本不实

  2、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公司登记

  3、公司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

  4、因公司破产,解散清算后不申请办理注销登记而被吊销营业执照

  5、不按规定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

  6、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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