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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破的“面纱”(3)
www.110.com 2010-07-26 10:52



  五、认识公司人格否认原则

  “虽然有限责任在吸引个人进行自有资本投资方面起着很重要的作用,但无视这一点-用公司法的术语说,即揭开公司的面纱(piercing the corporate veil))-可能会在以下两种情况下促进效率”这是波斯纳在《法律的经济分析》中的论述。

  公司人格否认原则是美国法院在审理公司纠纷案件中首创的一个判例法原则,在英美法中称为“揭开公司的面纱(Piering the Corporate Veil),”在大陆法中称为“直索(Durchgriff)责任”或“透视”理论。所谓公司面纱,也就是有限责任原则,即公司作为法人必须以其全部出资独立地对其法律行为和债务承担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与其股东具有相互独立的人格,当公司资产不足偿付其债务时,法律不能透过公司这层“面纱”要求股东承担责任。而所谓“刺破公司面纱”,是指在某些情形下,为保护公司之债权人,法院可揭开公司之面纱,否定股东与公司分别独立之人格,令股东直接负责清偿公司债务。

  公司制度的精髓在于有限责任制,由于法律赋予公司独立的人格,股东仅以其对公司的出资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因此,公司人格否认表明了法律的这样一种倾向:“法律即应充分肯认公司人格独立的价值,将维护公司的独立人格作为一般原则,鼓励投资者在确保他们对公司债务不承担个人风险的前提下大胆地对公司投入一定的资金,又不能容忍股东利用公司从事不正当活动,谋取法外利益,将公司人格否认作为公司人格独立必要而有益的补充,使二者在深沉的张力中,形成和谐的功能互补。4

  六、有限的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意义以及“点破”和“揭开”的区别

  公司人格否认原则作为一个在英美法中逐渐成熟的制度无疑体现了其合理性和必要性。然而在我们在此刻讨论的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责任的承担中,公司人格的否认到底是怎么样的一种程度及其适用前提需要我们慎重考虑。

  同样在《法律的经济分析》中,波斯纳指出“即使在这种情况下,揭开公司的面纱仍可能不是最佳的选择。允许侵权受害人取得股东的财产会对股东产生额外的风险,而风险增加对厌恶风险的人来说是一种现实成本。虽然公司可以为其侵权风险购买保险,但这对有限责任还不是一种完全满意的替代性选择。”5说明了他对Piering the Corporate Veil的谨慎观点。而我们在公司被吊销企业营业执照后所认定的责任承担正是这种谨慎观点的延伸。也就是说“在存在投资不足或转移资产逃避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虽然可以直接起诉股东,但股东在此时也只是在投资不足部分或转移的资产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这是“点破”,藏在里面的实质会被轻微的刺痛,但不是揭开。市场经济需要对投资者进行保护,虽然这种保护不能以失去秩序为代价,但过分的限制会对市场进行遏制,进而影响整个市场的发展。而“点破”显然和“揭开”有本质的区别。

  下面我们将就“点破”和“揭开”做具体的比较区别。

  (1)适用时间和范围的不同

  波斯纳在论及是否应揭开公司面纱的主要依据时说道“事实上,虚假陈述(misrepresentation)是法院用以决定是否应揭开公司面纱的主要依据。确实,法院往往将揭开公司面纱的准则看作债务公司是否仅仅是一个代理人,是否改变了自我面目,或是否改变了股东的媒介,并考虑债务人是否遵守了公司的程序(如举行董事会会议)和是否已进行不适当地资本化。但法院在运用这一检验标准时通常要问的是,股东是否参与了经营,是否作了陈述,是否可能欺骗债权人相信债务人拥有大量的财产(比实际拥有的多)并且股东是真正的债务人。”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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