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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破的“面纱”(5)
www.110.com 2010-07-26 10:52



  7、超经营范围

  在上述情况中,关于第1条由注册资本不实引起的吊销执照,显然适合先前我们关于有限人格否认原则的适用前提。但是,如果股东在公司运营期间以其拥有的虚假的注册资本来进行经营上的欺骗而引起远超出其自己资本的责任,我认为这符合虚假陈述的要件,或者说是一种欺诈而可以援引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第2条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公司登记而被吊销营业执照的。由于其采用欺诈手段,逃避责任目的指向明确,建议在此时对债务人可援引公司人格否认原则,直接要求股东承担清偿责任,实际上这里包含有主要动机错误引起责任的意思。

  第4条因公司破产,解散清算后不申请办理注销登记而被吊销营业执照的,由于其已经过清算,所以在责任承担上自然不再有纠葛。

  第6条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第7条超经营范围由于其目的是超越经营范围或改变经营者,并不在于逃避债务,且这些行为更具有行政及刑事处罚对象的特征,建议用行政方式进行警示和处罚。所以笔者认为不应扩大责任范围而要求股东承担清偿责任,以保持公司法原有之意。

  剩下的第3条公司开业后自行停业续6个月以上,第5条不按规定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两者有竞合的可能,即由于停业6个月以上而不进行年检。现实也大量存在这种情况。许多公司由于经营不善或逃避债务,在企业停业后对企业处于放任态度,如何认定公司的主体资格及责任的承担针对的也主要是这种情况。我们应坚持主体资格存续确认企业的主体资格并不因被吊销营业执照而消亡,由企业承担清偿责任,股东对企业债务承担清算责任。只有在债权人证明债务人有转移资产逃避债务的行为的情况下运用有限的公司人格否认原则。

  另外,如果由于有清算义务的责任人不进行清算,企业资本贬值或流失造成扩大损失的情况下,由股东对债务在扩大损失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在这一范围内适用有限的公司人格否认原则。

  除此之外,股东在公司主体资格存续的任何期间(包括吊销营业执照之后)有虚假陈述的行为,法院都可以刺破公司的“面纱”,直指股东本身,要求其承担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在债权人进行此项诉求时会遇到举证问题。也就是如何才能证明股东有存在投资不足或者转移资产逃避债务的行为“,因为此时刻,财产处于债务人的控制之下,债权人要证明财产的处理属于恶意逃避债务和转移财产等情况显然过于困难。而在现在的中国市场经济社会中,此类情况又大量存在,为了维护市场秩序,警示和杜绝此类行为的发生,笔者建议放宽对此类行为的认定界限,只要股东在合理时间内对公司法人不进行清算,对债务不进行相应处理和向债权人作出相应的解释,就可认定为具有恶意逃债的嫌疑。在适当情况下可以引进举证反置原则,要求债务人证明自己的行为并没有恶意逃债的瑕疵。而在转移财产方面,如果股东对公司财产的去向无法解释,债权人有权要求股东对流失财产就其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这样即不会过分干涉公司人格的独立,鼓励投资的进行,又能够鼓励股东对企业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继续给予恰当的关注,以保持市场的有序发展。

  八、行政权力和司法权力的衔接

  在论述了公司法人资格的存续和有限的公司人格否认原则及具体分析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责任承担后,我们又再回到叙述之初,去寻找问题的另一根源。之所以造成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责任处于悬空状态以及复杂化的原因是具体部门职责范围的指向不明。而在这一逻辑链中,不可忽视的一个环节是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作用。作为一个行政机关,他的行为――吊销营业执照本身并不具有终止公司人格的终极效应。但由于我们国家采取的公司企业法人登记核准制度,使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权力扩张,行政权力的扩张之后,并没有一个明确的范围。使得责任界限模糊,造成认识的混乱。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工商行政管理局将公司主体资格和营业资格混同,这才造成公司在营业资格丧失后主体资格无法认定的情况出现。而当混乱出现时,行政和司法衔接的缺陷造成了责任指向的灰色地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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