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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法中的公司人格理论(上)(10)
www.110.com 2010-07-26 10:52

  公司的定位问题之所以如此令人迷惑和引人入胜,是因为历史上的具体表述与理论上的抽象描述在这一问题上实现了交汇。对于诸如“人”、“拟制的”、“自然的”“公司”等充满歧义的词汇的使用,存在了大量的矛盾之处;这一交汇注定那些试图调和用词之间的矛盾的争论,永远是在漫无止境地重复再重复、概括再概括,最终一无所成。有人试图彻底澄清那些曾经有过所谓辉煌历史[71]的理论,但是那些曾经使该理论在某段历史上煜煜生辉的抽象概念们就会马上跳出来,制造出一大堆的难题。[72]尽管抽象概念制造的难题多得可以用编年史罗列出来,但是所有的争议都可归结为同一个问题:公司究竟是人类社会生活的天然结果,抑或是法律的派生之物。

  这个问题首先表现为历史法学的一个问题。梅特兰的文章试图运用历史证明,普通法并不是一个封闭的知识体系,它也从大陆法系中吸收法律思想,而公司的概念就是法律移植的例子之一。梅特兰希望能够对引领普通法的个人主义思想进行改造,从而给公司这种团体以一席之地。[73]所有后来的评论者基本上都同意梅特兰的(在达特茅斯学院案中提出的)前提假设,尽管他们有时并不直接引用他的结论。[74]梅特兰的目的是赋予这些中间组织以正当性,并且希望普通法能够接受中间组织确实存在的现实,其理由是:“一般的伦理观念也认为,团体是一个人,是一个权利义务的主体。”[75]

  梅特兰和基尔克认为法人拟制说在历史上先后为宗教的中央集权和市俗国家的中央集权提供了正当性理由,所以他们对此进行了揭露和批评。根据基尔克的观点,第一个使用法人拟制说的是十三世纪的教皇英诺森四世 ,他希望通过宣扬教会是上帝的工具,从而把整个社会整合到上帝的统治之下。于是从此之后,团体的活动开始泛流。按照英诺森的观点,教会允许个人成立组织,但其在等级制度中必须位列教会之下。这些组织因教会的恩泽而存在,所以是拟制的,它们没有任何终极的权利。然而,随着国家取代教会成为社会的权力核心,国家盗用了这个理论,因为根据这个理论,教会处于权力等级的塔尖。国家在其早期为了打压权威的行会和那些试图争取公民忠诚义务的组织,而采纳了法人拟制说作为其进行压制的正当化理由。即使是在对国家权力高度警惕的美国,法人拟制说的主要作用也是使中间组织在理论上处于派生地位。[76]

  虽然法人拟制说获得了极大成功,但它却从未被广泛接受。社会有机体学说在一些思想家中间逐渐产生。有机体说之所以出现,主要是因为人们对宗教界和法学界严格的等级观念的反感,当然沉淀于历史之中的自由思想也是原因之一。有机体说与拟制说有着鲜明的对比,前者的拥趸者认为,无数的个人从其自身利益考虑而聚合在一起,从而创造出无数个法律上的团体,而社会正是无数个这样的团体的聚合。这些团体聚合在一起,就形成了社会。每个团体都是独立的存在,其财产并不是简单地共有,而是服从于其自身目的的;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团体的财产在其成员之间都是不可分割的。这些团体的存在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其存在并非是基于某个超人的命令。并且,虽然在每个团体内部及团体之间可能有着等级差异,但是不能仅仅因为某个团体处于等级制度的塔尖,就推出其拥有绝对至高无上的权威的结论。梅特兰和基尔克两人均承认有机体说的影响并不是很大,但他们试图重建不再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威的组织和机构,当然,他们也预见到了进行这项工作将是任重而道远的。[77]因此,他们创立了有机体说,这一学说深深根植于欧洲大陆的历史之中,他们认为该学说赋予了中间组织以正当化理由和权利。

  梅特兰和基尔克的发现,是推动对公司正当化问题的研究得以蓬勃发展的一针催化剂。在公司问题上,有机体说证明是一次解放。该学说认为,公司是设立人意愿的自然表达,公司不是从国家那里,而是独立地获得了政治和法律地位;公司从其独立性中获得了自治,当然该自治的前提假设是公司的地位当然在国家之下,而且需要国家给予尊重和相应限制;对公司的内部运营进行组织,不再需要国家的许可。对于执业律师在司法实践中主张公司自治,法律界的智识们对该学说的推广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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