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论文 > 经济法论文 > 公司法论文 >
中国企业集团的公司化构造(5)
www.110.com 2010-07-26 10:52



  我们知道,企业集团的一个重要标志就是统一管理,或者说外部控制。建立企业集团法律机制实质上就是要承认它的合理存在,即是说,要使这种统一管理关系或外部力量合法化。然而,企业集团本身又是一个矛盾的集合。这种矛盾的集合主要表现为单一公司自身利益和企业集团整体利益之间的冲突。因而,企业集团法律制度的建立相应地由两部分内容构成:一是要建立起企业集团的合法化机制;二是要建立起企业集团的责任机制。

  企业集团的合法化机制意味着法律应当允许企业之间可以利用特定手段形成企业集团。企业,在一定意义上说,是一种资本的集合,因而,企业集团联合本身也就是体现为资本的联合,这种资本参与往往又是通过企业的购并行为来实现的。通过这种资本的运作,使得统一管理或外部控制成为可能。

  将若干企业纳入到统一管理体制之下,或使若干企业服从于来自于他企业的控制力量,势必破坏了在单一体制下的那种利益平衡机制,从而需要去寻求新的利益平衡机制。这就是说,如果你要承认这种来自于外部力量的控制或统一管理,那么,同时你也要考虑到这种来自于外部的力量可能给其受到支配的从属性企业所带来的不利影响从而及于从属公司的少数股东和从属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控制公司对此应当承担责任,这一责任是它获取控制地位的对价。企业集团法制的全部意义就在于:既不能因为企业集团所带来的负面效应而否定它、拒绝它;也不能靠牺牲他人的利益来肯定它、接受它。法律的目标和任务就是要在这种冲突之中建立起合理的平衡机制。

  根据以上思路,我国的企业集团立法体例上可以借鉴德国和我国台湾的做法,在现行公司法中独辟一章对关联企业进行规范,即在现行公司法第八章之后将关联企业列为第九章,原来章目依次后推。在结构安排上,可以考虑由四个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规定的内容主要是对关联企业的范围的界定。关联企业在法律上可表现为由控制公司和从属公司构成。而控制公司与从属公司的形成主要在于关联公司之间的统一管理关系的存在。这种关系往往藉助于控制公司对从属公司实质上的控制而形成的。所以,凡是公司基于投资关系直接或间接控制他公司的业务经营或人事安排的,其相互之间即为控制公司与从属公司关系[15].

  第二部分的任务是要建立起关联企业的形成机制,所规定的内容主要涉及到对转投资的问题。如前所述,关联企业主要是通过企业购并手段而形成的,所以,法律当然不能忽视对这一阶段的公司收购行为的规制。事实上,建立关联企业的形成机制应从两个层次来加以考虑:一是对公司收购行为的法律调整;二是对转投资行为本身的法律调整。这是因为,转投资是公司之间之所以能够发生购并行为的前提,也是关联企业得以产生的根本原因。对于公司收购行为,通常是由证券法来规定的[16].因此,公司法上所需要规范的主要就是转投资问题。此外,对于公司收购行为,除了上市公司由证券法加以规定外,公司法还应予以进一步地完善。这是因为,其一,证券法的规定只是针对上市公司的收购问题,而不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非上市股份公司,其范畴较之于转投资要狭窄得多。其二,公司法虽然对转投资问题有了规定,但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却不能解决因转投资所产生的流弊,如虚增资本、董监事利用转投资以控制本公司股东会等,法律则应当设定一定限制,并加以适当规范[17].

  第三部分的任务是要建立起关联企业的责任制,所规定的内容主要应覆盖法律应如何对关联企业中的从属公司的债权人和少数股东与控制公司的利益关系进行平衡与协调的问题。既然从属公司在控制公司的控制之下,则从属公司债权人的权益易受制公志的侵害。因而,法律应给予从属公司债权人以相当的法律救济[18].关联企业中控制因素的存在同样可能危害从属公司少数股东利益,因此,立法的另一重点之一就是如何维护从属公司少数股东的利益[19].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