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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集团的公司化构造(8)
www.110.com 2010-07-26 10:52



  16.1993年国务院发布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四章专门规定了“上市公司的收购”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亦采用这一体例,并同样在其第四章中设立专章规定了“上市公司收购”。

  17.对于防范因转投资所产生的问题,有两个措施可以采取:一是公开化;二是限制股权的行使。这两个措施在英国公司法、美国证券法、德国股份公司法以及我国台湾公司法修正案中均有规定。其基本要旨是,公开化的目的在于使利害关系人了解公司的资本结构的真相而不为虚增资本的假象所蒙蔽。限制股权的行使的目的在于防范董监事利用相互投资控制本公司股东会。例如,在转投资中,如一公司对他公司持有股份达一定比例(如5%或10%)时,应当公开。达到相当比例(如四分之一或二分之一)时,则应限制其股权的行使,即该公司对他公司所持有的股份股权的行使,不得超过另一公司股份总数的25%或50%(究竟这个比例应如何确定,取决于具体情况,各国规定不一致)。在相互投资公司中,如一公司持有他公司半数以上股份而控制他公司时,他公司为子公司,即因相互投资而形成母子公司情形时,子公司对母公司所持有的股份,其股权不得行使。

  18.这种救济措施主要表现为事前保护和事后预防两个方面。在事前保护方面,应借鉴德国立法,如规定提高法定盈余公积金、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等措施,以此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在事后补偿方面,英美国家采取的方法主要是“揭开公司面纱”、“否定子公司独立主体地位”。德国以及我国台湾则是通过制定法的方式规定从属公司债权人可直接向控制公司要求赔偿,控制公司负责人、从属公司负责人承担连带责任。为避免控制公司参与从属公司破产财团的分配以及在设立从属公司滥用股东有限责任的原则而规避责任,我国关联企业立法应借鉴美国法例,规定控制公司的债权,无论有无别除权或优先权,均应次于从属公司的其他债权人而受偿,而且不得在破产程序中主张抵销,除非控制公司能证明其债权的成立是公平合理的。

  19.对少数股东利益的保护同样涉及到事前保护和事后补偿两个方面。在事前保护方面,德国法可资借鉴,主要应规定保障少数股东一定的股息与红利的分配、允许少数股东换取控制公司股票或要求控制公司以现金购买少数股东的股份等措施。在事后补偿方面,则应借鉴英美法制,主要应确认控制公司对从属公司负有诚信的义务,控制公司如有违反诚信义务而经营时,控制公司应对从属公司负损害赔偿的责任。同时,建议立法引进英美法系的少数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即当公司由于某种原因没有就其所遭受的某种不利行为的侵害而提起诉讼时,公司的少数股东可以代表公司以旨在使公司获得赔偿为目的而针对该种行为而提起的一种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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