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
[100] 程合红著:《商事人格权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10月版,第13页。
[101] 徐显明:《人权主体之争引出的几个理论问题》,《中国法学》1992年第5期。
[102] 常健著:《人权的理想?悖论?现实》,四川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61页。
[103] 曲相霏:《人权主体论》,载于徐显明主编:《人权研究》(第一卷),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8月,第46页。
[104] 路镜生著:《美国人权政治》,当代世界级出版社,1997年版,第41、241页。
[105] 参见同注103,第46页。
[106] (日)浦部法穗:《基本人权总论》,武树臣译,载于沈宗灵、黄楠森主编:《西方人权学说》(下),四川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92页。
[107] 同注106.
[108] 同注103,第47页。
[109] 同注103,第47页。
[110] 参见姜峰:《多元世界中的人权观念》,载徐显明主编:《人权研究》(第二卷),山东人民出版社,2002年11月,第16页。
[111] 对该观点的论述,见吕忠梅:《再论公民环境权》,载《法学研究》2000年第6期。作者认为公民环境权是一项独立、基本的人权,它包括公民对环境的使用权、知情权、参与权和受到环境侵犯时请求有关部门保护的权利。但是,该文没有对法人是否具有环境权作出论述。
[112] 参见郑静雯:《析有关环境权的几个基本问题》,载《中国环境管理》2003年第10期。
[113] 参见张世增:《关于在我国立法中确立公民环境权的思考》,载《当代法学》2003年第8期。
[114] 参见史尚宽著:《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48—152页;胡长清著:《中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97—150页;梅仲协著:《民法要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71—75页。
[115] 同注29,第102—103页。
[116] 刘得宽著:《民法诸问题与新展望》,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507页。
[117] 范健:《设立中公司及其法律责任研究》,载《商事法论集》第2卷,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118] 《瑞士民法典》第58条规定:法人财产的清算程序,依照有关合作社的规定办理。
[119] 台湾地区《民法典》第41条规定:清算之程序,除本通则有规定外,准用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之规定。
[120] 各国民法一般均认定社员欠缺为社团法人终止的事由,唯对社员欠缺的认定标准态度不一。如德国民法认定社员人数低于法定最低人数为解散事由;日本民法认定社员全体缺亡为解散事由;台湾民法无明文规定,学者间一般认为应作为解散事由;我国《民法通则》无明文规定,理论界也无通说。
[121] 清算的终结通常以清算终结申报或登记为标志,如日本民法83条规定,清算人应向主管官署申报。台湾地区民法第41条规定,清算程序完成时,应由清算人于完结后15日内,向法院申报。
[122] 同注21,第159页。
[123] 我国《公司法》第189、191、192条规定了清算人选任的规则。即公司破产和被责令关闭情形的,有法院或主管机关指定清算人;公司自行解散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清算人为股东,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清算人为股东大会确定的人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