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第三人的范围
大陆法系国家认为,第三人包括遭受直接损害和间接损害的公司债权人以及遭受直接损害的公司股东,但是遭受间接损害的股东不在第三人之列。我们认为,第三人的这种界定也是在法定责任说下的结论,为本文所不采。本文认为,第三人的范围仅包括遭受直接损害的债权人和遭受直接损害的股东。因为按照本文的观点,通常情况下董事执行职务时有懈怠行为致使第三人遭受间接损害的,董事对第三人不承担责任;而且即使在特定的情况下,如果董事的行为致使第三人遭受损害的,因为按照本文的观点,董事在特定情况下对第三人负有信赖义务,因此,这里的第三人自然也就是遭受直接损害的第三人。
5、董事的免责
董事对公司的责任可以依据股东会的决议,或者商业判断法则(Business Judgment Rule)而免除,至为明显。但是,董事对第三人的责任显然有所不同。首先,董事对第三人的责任不能因股东会的决议而免除。因为公司和债权人是两个不同的主体,公司股东会显然不能越俎代庖免除董事对第三人的责任。至于董事对第三人的责任,能否以商业判断法则免除?则有不同的意见。例如美国弗吉尼亚法就认为董事不能依赖商业判断法则等责任限制条款来免除其对第三人的责任。[16] 但是,我们以为,基于董事对第三人在特定情况下所负有的义务与董事对公司的所负的义务并无不同,都是信赖义务,因此按照“相同事务相同处理”的原则,董事也可基于商业判断法则免除其对第三人的责任。
注释
[1] 梅慎实。现代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运作论[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p.540.
[2] 详细论述可参见:张民安。董事对公司债权人承担的侵权责任[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0,(4)。
[3] 陈学梁。美国法上董事对公司债权人之信义义务[C].沈四宝。国际商法论丛。(3)。法律出版社,2001.p.7.
[4] 参见张民安。公司法上的利益平衡[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p.101.
[5] 参见 (韩) 李哲松。韩国公司法[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p.494.
[6] 参见 (日) 末永敏和。现代日本公司法[M].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p.160.
[7] 参见尹田。民事主体理论与立法研究[M].法律出版社,2003.p.407.
[8] 张民安。现代英美董事法律地位研究[M].法律出版社,2000.p.154.
[9] 刘俊海。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权的保护[M].法律出版社,2004.p.472.
[10] 刘俊海。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权的保护[M].法律出版社,2004.p.472.
[11] (台)王文宇。公司法论[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p.44.
[12] (日)田中诚二、崛口亘、川村正幸。新版商法(第9版)[M].千仓书房,1991.p.213.
[13] 参见 (台)史尚宽。民法总论[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p.160-162.
[14] (美)理查德·A·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下册)[M].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p.398.
[15] 所谓直接损害是指因董事的任务懈怠而使第三人直接受到的损害;所谓间接损害是指因董事的任务懈怠致公司受到损害,第三人再由此而受到的损害。因此,公司法学者在这里所讨论的直接损害和间接损害不同于民法学中的所谓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的概念。
[16] 陈学梁。美国法上董事对公司债权人之信义义务[C].沈四宝。国际商法论丛(3)。法律出版社,2001.p.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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