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论文 > 经济法论文 > 合同法论文 >
公路建设承包合同违约责任探析(3)
www.110.com 2010-07-26 10:35



  三、公路建设承包合同当事人违约责任

  1、发包方没有按合同约定做好准备工作

  发包方应按合同规定,做好施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否则,构成违约。如没有办理好施工所需要的各种许可证,没有确定好各种定位标准、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没有接通施工现场的水源、电源和道路等。由此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应负赔偿责任。

  发包方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方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可以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2、发包方中途停建、缓建或设计变更

  我国《合同法》第285条规定:“因发包方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发包人应当按照勘察、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发包人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勘察、设计所需的资料或者工作条件,造成勘察、设计返工、停工、窝工的,发包方应当承担增付费用等民事责任,因发包方的原因致使公路建设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方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方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3、发包方没有按合同规定的日期验收、支付工程款

  我国《合同法》第279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方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且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公路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方应当按时验收,验收合格发包方应当接受工程。发包方超过合同规定的日期验收的,按合同违约责任条款的规定偿付逾期的违约金。

  我国《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方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公路建设工程的发包方未按约定支付公路建设工程价款和其他费用,承包方对公路建设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发包方不按合同规定拨付工程款,按银行有关逾期付款办法或工程价款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4、承包方擅自将公路建设工程分包给分包人

  分包人指承包人报经监理工程师审查取得发包方批准已分包了建设工程一部分的当事人,或公路建设工程合同中指名作为分包该公路建设工程一部分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但是事先未报经监理工程师审查并取得发包方批准,承包方不得将公路建设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出去。不允许假劳务之名,行分包之实。不得向个人分包,否则按违约处理。发包方向承包方以规定的违约金。

  5、承包人对未按合同约定通知发包方检查隐蔽工程

  我国《合同法》第278条规定:“隐蔽工程在隐蔽之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公路建设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方应当通知发包方检查。承包方没有通知发包方检查,自行隐蔽公路建设工程的,发包方有权检查,检查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发包方没有按时到公路建设工程现场检查的,承包方可以顺延公路建设工程日期,并可以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承包人也可以按照约定自行检查,填写公路建设隐蔽工程检查记录,加以隐蔽,并将记录送交发包方。发包方以后检查的,如果公路建设工程符合合同要求,检查费用由发包方承担,如果公路建设工程不符合要求的,检查费用和返工费用由承包方负担。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