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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务合同履行抗辩权制度论析(3)
www.110.com 2010-07-26 10:35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德文是“Leistung Zug und Zug”,[11]“Leistung”的意思是“给付”,“Zug”是“轮流、牵连”的意思,即该德文中为轮流交换给付之义,不能得出望文生义的“同时到期、同时给付”的意思。

  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的设立是基于对具有相互依赖性的双务契约的双方当事人之利益的保护,是双务契约之交换性的必然体现。在法国合同法上,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最初的理论来源于教会学者,这包含了一种道德评价,即“对于不恪守诺言的人无须恪守诺言”[12].法国民法典没有就同时履行抗辩权作出一般性的规定,只是在一些具体的合同中作出了相应的规定。该法第1612条规定:“如买受人未支付价金,而出卖人并未同意延期支付时,出卖人不负交付标的物的义务。”还如第1465条规定:“买受人由于抵押权或所有物返还请求权而提起的诉讼受到阻碍或有正当理由担心受到上述诉讼的阻碍时,得停止支付价金,直至出卖人排除此种妨碍为止。”又如1184条规定:“双务契约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其债务时,应视为有解除条件的约定。”还有第1653条、第1704条等条文的规定极类似于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法国学者认为,对于同时履行抗辩权,法国司法实际采取了一种变通的方法,即常常借助于其他制度而对之予以认可。例如,当同时履行抗辩权仅限于推迟合同履行时,以责令债务人进行补偿的方法使债权人不负由此增加的费用[13].

  德国法上确立了同时履行抗辩权的一般性规定。德国民法典第320条规定:“因双务契约而负担债务者,在他方当事人未为对待给付前,得拒绝自己的给付,但自己负有先为给付义务者,不在此限。”“应向多数人为给付者,在未为全部对待给付之前,对于对方各个当事人应受领的给付部分得拒绝履行。”“他方当事人为部分给付,依其情形,特别是因迟延部分为无足轻重时,当事人一方如拒绝为对待给付有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者,即不得拒绝给付。”还有第322条规定:“如起诉一方应先为给付者,在他方受领迟延时,得诉请在受领对待给付后必须履行自己的给付。”

  关于双务契约中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性质,历来有“交换理论”和“抗辩理论”之争。前者源于日尔曼普通法上的给付同时交换制度,认为双务契约中的当事人仅享有以自己的履行请求他方履行的权利,这是由交换请求所决定的。后者认为,双务契约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他方为给付,但若于请求时未履行或提出履行自己的义务,他方得提出同时履行的抗辩或不履行抗辩而拒绝自己的给付[14].这与德国民法典第320条之规定是相符的。德国民法只是排除先给付义务人援用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权利,同时给付双务契约的双方当事人和相继给付双务契约的后给付当事人都有权利援用同时履行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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