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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同的解释(五)(4)
www.110.com 2010-07-26 10:35



  对普通词义规则的第四种限制 , 也是最不重要的一种限制 , 是 “ 普通词义 ” 可能被认为显失公正而不具强制执行力。对此 , 美国 〈统一商法典〉第 2-302 条以及〈合同法重述〉第 208 条都规定 , 如果 法院作为法律问题发现合同或合同的任何条款显失公正 , 法院得拒绝强制执行 , 或仅执行不合理部分之外的其他条款 , 或限制显失公 正条款的适用以避免显失公正的后果。显然 , 这一规定已属于合同推定的范畴 , 这实际上应属于合同效力判断规则。

  (二)外部帮助 {extrinsic aids}: 相关的交易情况

  为遵守普通词义规则 , 英美法国家的法官只要发现合同用词之普通含义 , 就会排斥抵触或限定该词义的其他各类证据。然而 , 正如前述 , 如果书面合同在表面上包含模棱两可的情形 , 则可采纳 外部证据 (extrinsic evidence) 解 ( 阐 ) 释合同。更为自由的观点认 为 , 只要是为了解释之目的 , 无论在何种情形下 , 都可采用外部证 据探求合同用词的真正含义。美国〈统一商法典〉和〈合同法重述〉 之所以否定普通词义规则 , 其理由即在于 : 舍却外部证据 , 合同用 词之真正含义难以获得。

  诚然 , 依普通词义规则进行理想阐释是难以实现的 : 合同文件 通常不会 “ 自我表白 ”(speak for itself) .与交易情况相关的各种证 据 , 毕竟能再现缔约之前后过程、表明当事人缔约之目的或动机。 因此 , 在英美法上 , 即使是虔诚遵循普通词义规则的法官 , 也不得不承认外部帮助是一项例外。

  1. 口头证据规则 (parol evidence rule) 的发展及修正。 由于普通词义规则的存在 , 所以英国法院曾一度执行一条严格的规则 一一口头证据规则 : 凡法律行为记录在文书上后 , 就不能采纳替代 该文书的外部证据 , 即不能用外部证据改变该文书的内容、抵触其 内容或解释该文书。实际上 , 口头证据规则这一名称并不确切 , 因 为该规则中的口头证据是指文书之外的任何口头证据或旨在证明 该文书内容的书面证据及其他外来证据。美国法对口头证据规则 加以了沿用 , 但其范围却大为缩小; 该规则一般只适用于书面合同 之前的协议 ( 包括口头的或书面的 ) 或与其同时产生的口头协议。

  英美法系国家之所以采用口头证据规则 , 主要基于两方面的理由。首先, 和口头证据相比, 书面协议为当事人的意思提供了最好的证据。据说这一规则的援引 , 可使假誓证言 (perjured testimo- ny) 最小化。 1842 年 , 英国首席法官廷德尔 (Tindal) 在陈述其支持 该规则的理由时说 :“ 若不是如此 , 没有律师可以有把握就书面文 件的阐释发表意见 ; 没有人可以安心地根据书面文件受让权益; 因为 , 假如将来可呈举外来证据来证明当事人对他所用的词句有他 的特别定义 , 或当事人立据时有私下的意向 , 或者他原想谁受益 , 来反驳或者更改文件清楚的字句 , 最卓越的意见及最清楚的业权 都可能受限制或受损害 ” .其次 , 口头证据规则暗含一项推断 , 即当事人在就交易条款进行讨论和谈判 , 并依签字方式对这些条 款协商一致后 , 所有的先前协议都已被最后的行为废弃 , 实质上这 一最后行为是当事人最后允诺的表述。换言之 , 如果该合同条款 已经约定 , 为什么留下不写在字据上 ? 留下不写是否说明它不是最后成交的一部分 ? 然而 , 上述理由并不能推出口头证据规则为证据法规则。美 国法学家 Wingmore 和 Corbin 等都认为 , 该规则是一项实体法规 则。因为证据法规则 , 比如传闻规则 , 是阻止当事人以某种证据方 法证明某项事实 , 但允许以其他方法予以证明。相反 , 口头证据规 则却是阻止当事人证明以下事实 : 合同内容不是最终字据上所载 的规定事项。因此 , 即便被排斥的证据可以纳入法庭审判中 , 也不 会受到青睐 , 外部证据与最终合同 (final contract) 之内容的决定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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