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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我国合同法上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5)
www.110.com 2010-07-26 10:36



  ②债权人的过错。债权人的过错致使债务人不履行合同,债务人不负违约责任。 如《合同法》第302条规定,在客运合同中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我国法律对此有明文规定的还有《合同法》第311条(货运合同),第370条(保管合同),第259条第2款(承揽合同)等。

  ③他法定免责事由。主要有两类:第一,对于标的物的自然损耗,债务人可免责。这一情形多发生在运输合同中,如《合同法》第311条规定,在货运合同中,如果承运人能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造成的,承运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未违约方未采取适当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债务人对扩大的损失部分免责,我国《合同法》第119条对此有所规定。

  ④合同中约定的免责条款。虽然合同责任同其他民事责任一样具有国家强制性,但其所具有的财产性、补偿性体现了其作为一种私法上的责任更具有“私人性”,因而对其的规定并非强制性规范而是任意性规范,当事人自愿协议免除合同责任的,法律自无强行干涉的必要。因而各国大都允许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得以协议免除合同责任,我国《合同法》显然对此也予以了肯定。但免责条款如果适用不当,则会对债权人造成极大的不公,进而危害社会正义的实现,这在标准合同中体现得尤为明显,在这方面,《合同法》也同其他国家一样对免责条款作出了必要的限制:第一,免责条款不得排斥法律的强制性规范的适用,如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的规定等,否则该免责条款无效。第二,免责条款不得排除给对方造成人身伤害的民事责任;第三,免责条款不得排除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责任

  可见,严格责任也不是绝对化的,应对其全面的理解和运用。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归责原则与归责事由及免责事由有不同的涵义,归责原则是贯穿于整个违约责任制度并对责任规范起着统帅作用的立法指导方针。同一法律领域不能同时存在两个相互矛盾的归责原则。严格责任原则是我国合同法领域的唯一归责原则。尽管《合同法》的相应条款规定了过错归责事由和免责条款,但是这些条款只是一般原则的例外,并不能改变严格责任原则在合同法领域的唯一性和主导地位。

  「参考文献」:

  1.  李永军,《合同法原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  王利明、崔建远,《合同法新论?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3.  叶林,《违约责任及其比较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4.  翟云岭,《合同法总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5.  田韶华,《论我国合同法上的严格责任原则》,载于《河北法学》,2000/03

  6.  钱晓英,《世贸组织与合同法的违约归责原则》,载于《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0/02

  7.  冀诚,《对我国合同法上违约责任之归责原则的再思考》,//www.lawintime.com/bbs/showtopic.asp?TOPIC_ID=1263&Forum_ID=15

  8.  施国明,《论违约责任》,//www.law-lib.com/lw/lw_view.asp?no=1885

  9.  郑坤山,《论违约责任》,//www.lawbook.com.cn/lw/lw_view.asp?no=1643

  [注释]

  ① 见王利明著:《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8页。

  ② 见梁慧星著:《民法学说判例与立法研究(二)》,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1999年版,第158页。

  ③ 见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从》第9卷,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7-2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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