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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待精神利益在合同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及计算问(2)
www.110.com 2010-07-26 10:36



  1、如果提供服务一方不仅违约,而且构成侵权,侵害了期待精神利益方的人身健康权、肖像权等人格权,给期待精神利益方造成精神损害的,从全面保护受害人利益角度考虑应当允许受害方在违约之诉中要求违约方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更何况这种精神利益的损害从完全赔偿理论出发,也是一种可得利益的损失)。当然,亦应尊重当事人的选择权,如果当事人选择按侵权之诉处理的,则按侵权对待,由提供服务方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

  2、如果提供服务的一方仅仅是违约,即没有履行或没有适当履行合同义务,使消费可期待的精神利益不能实现或不能完全实现,并没有侵权情节。这种精神损害也应赔偿,否则有失公平。例如一对新婚夫妇,请某摄影城为其录制婚礼录像,录制后,他们在观看时,发现缺少“拜天地、拜高堂、夫妻对拜、喝交杯酒”这段重要内容,在这一案例中,摄影城的服务存在瑕疵,没有按服务对象要求履行合同义务,已构成违约。这一段内容的缺少,将使他们终生感到遗憾,因为这一段内容已无法再弥补,他们不可能为此再举行一次婚礼,所期待的精神利益已无法实现,这一终生的遗憾如果不给予一定的赔偿,显然有失公允。笔者认为,造成这些精神利益不能实现的损失,可依据合同法完全赔偿原则予以赔偿:应赔偿的损失既包括受害人遭受的全部实际损失,又包括受害人在合同履行后可得利益的损失。在期待利益合同中,期待利益方没有实现或没有完全实现的精神利益,就是可得利益,这种损失理应赔偿。

  3、在期待精神利益合同中,是不是只要一方违约,另一方期待的精神利益没有实现或没有完全实现,就应获得精神赔偿呢?

  笔者认为,仍应区别对待,因为违约的救济方法并不是一种,有强制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如果强制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能够使期待精神利益方所期待的精神利益得以实现的话,就不应采取赔偿损害的方法,如平常的照相合同,提供服务方没有照好相,可以采取补救措施再补照一次,这种情况下采取补救措施比赔偿精神损失更为合情合理,也达到了原先订立合同的目的,如果是婚礼录像,没有录好,婚礼不可能再举行一次,无法采取补救措施,那么就只能适用赔偿精神损害的方法了。

  二、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问题

  (一)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应考虑的因素

  违约责任领域中的精神损害与侵权责任领域中的精神损害一样,都具有无形性、主观性,因而在数额的确定上具有相当的困难性与复杂性。由于两种责任领域中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具有相通性,因此如果侵权责任领域中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有一定的标准,那么违约责任领域中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就可以直接参照或适用前者的规定。然而,由于精神损害的复杂性,对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很难确定一个统一的标准,相应地只能提出一些参考性的标准因素,以定其数额。

  结合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3月公布实施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应考虑的因素的规定,笔者认为违约责任领域中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应综合考虑以下几方面的因素:

  1、违约责任领域中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设立的目的。前文我们已提及违约损害赔偿制度的主要宗旨在于补偿受害方因对方违约而遭受的全部损害以使其处于合同宛如正常履行的状态,因此违约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额的确定亦不能脱离该宗旨,对非违约方给予精神损害赔偿主要目的在于补偿其所蒙受的精神损害,而不在于惩罚违约方。

  2、考虑本国或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不可能脱离其所处的社会物质条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当然也必须考虑社会经济的发展状况。

  3、受害人的精神损害程度。精神损害程度是从受害人的角度来揣度的,即对受害人造成的心理痛苦有多大,这主要是从损害行为的性质,损害行为造成的社会后果和影响等方面进行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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